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必须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且不得与住宅区垃圾收集点、公厕合设,不得设置在只对小区居民开放的小区内部......《佛山市禅城区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文化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对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禅城区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文化设施与建设项目或需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即实行“四同步”原则。假如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配建公共文化设施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和交付使用。
对于文化设施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项目配建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定义为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应配置文化活动场室、农家(社区)书屋、多功能厅、陈列展览室、辅导培训室、健身室、排练室等;项目配建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之间的,定义为文化活动室,应结合当地实际,至少配置文化活动场室、农家(社区)书屋、电子阅览室、健身室等,且宜靠近老年人活动中心,实现资源共建。
条件允许的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宜结合室外文体广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室外简易戏台、宣传橱窗、阅报栏等室外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多元化。
在配件要求上,《征求意见稿》指出,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必须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与住宅区垃圾收集点、公厕合设;不得设置在只对小区居民开放的小区内部,宜面向市政道路;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并配有无障碍电梯。
《征求意见稿》对项目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验收移交、监督管理、规划设计审批流程等均作出了具体的指引。
文丨佛山日报记者黄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