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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篇】因企业搬迁而离职,员工能申请经济补偿吗?

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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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年12月,某镇总工会收到某公司工会主席的电话,称员工拦截公司货柜车,不让公司出货。经了解,企业准备停业搬迁,但大部分员工不愿意到新厂工作,因此公司面临要遣散员工。

但因公司资金压力大,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以85%的标准发放,但工人们不同意,所以拦截公司出货。

最后,经过调解小组反复与公司代表和员工代表沟通,全体员工同意经济补偿金以91.5%的标准发放,公司承诺于12月月底前全部结清。

请问员工因企业搬迁而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部门说法

南海区总工会提醒各位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因搬迁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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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 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