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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一女子患重病,孩子给闺蜜照顾…要这么做才合法!

顺德普法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9年11月,张某及陈某来到佛山顺德公证处进行咨询。张某自称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现因个人原因需要将女儿交给陈某监护,而陈某也表示同意。

由于事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办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沟通,了解当中的缘由。

原来张某已与孩子的父亲何某离婚,现在张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而何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女儿。为了让女儿得到更好的照顾,张某征得闺蜜陈某同意,打算由陈某代为行使监护权,由其代为照顾未成年女儿。

委托监护

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监护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监护关系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那么,闺蜜陈某究竟能否接受张某的委托

成为女孩的委托监护人呢?

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伞,能够避免未成年人遭受很多不必要的伤害,能够更好的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而优质的监护环境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息息相关。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需要委托监护的情形,例如父母需要外出打工或就医,需要将子女托付他人等等。这些孩子的父母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照顾自己的子女,确有需要将子女交给他人照顾。但现实中也存在某些监护人规避自己的监护义务,在委托监护后对被监护人撒手不管的现象。

因此,公证处通过为有特殊情况的群众办理委托监护公证,帮助群众解决后顾之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在办理过程中必须谨慎审查委托人是否存在委托监护的正当理由,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素材来源佛山公证,顺德公证处,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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