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案识法②|黑龙茶battle“黑龙茶”,谁赢?

有人模仿我的茶?
林先生在2011年9月、12月注册了商标

,名称:黑龙茶OOLONG TEA,分别核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上的第32类商品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以及第30类商品冰茶。2015年,林先生与广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广某公司对上述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

2018年,广某公司发现在佛山禅城区一家名为“黑龙茶”的饮品店使用招牌

,并在所售卖的饮品“某相思”的杯子上使用

的标识。

广某公司
店铺招牌以及该饮品杯上使用的黑龍茶、OOLONG TEA,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我们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于是,
广某公司将该店铺经营者小邵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因广某公司证据不充分
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随后,广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诉至佛山中院。

广某公司认为:
我们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其最为显著的部分为“黑龍茶”中文设计部分,被诉标识中的“黑龍茶”在字形、读音、含义上均与商标相同,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小邵认为:
“黑龙茶”在闽南地区指代的是乌龙茶类,是该类茶的通用名称,我使用黑龙茶标识不构成侵权。
黑龙茶=乌龙茶?
你听说过吗?
法院到底认不认同这样的说法?

二审:“黑龙茶”商标不构成通用名称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商标

中,“黑”字经过艺术加工处理,总体来看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被诉标识

中,“黑龍茶”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被诉标识中“黑龍茶”三个字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黑龙茶”的读音和含义均完全相同,且“龍”字均采用了繁体字设计,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其次,经审查被诉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并且,根据广某公司新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小邵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广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小邵辩称“黑龙茶”是乌龙茶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小邵并无证据证明“黑龙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仅凭“乌龙茶”在闽南语中的发音类似于“黑龙茶”不足以认定一般消费者普遍认为“黑龙茶”指的就是乌龙茶。“黑龙茶”不构成通用名称。
最终,佛山中院判决小邵向广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20000元。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