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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篇】离职证明列出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合法么?

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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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徐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市场不景气,该公司决定关闭部分门店,徐某所在门店是其中之一。  

当月,该公司向徐某发出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告知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相邻城区的另一门店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但徐某拒绝到该门店工作。

该公司以徐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出警告函,后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日,该公司向徐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徐某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经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徐某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徐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作点离原工作地点相距不远,对徐某的生活并无不利影响,且其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并无不利变化,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至于该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无相关依据,故对徐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部门说法

南海区人社局、南海区总工会提醒,离职证明有瑕疵,劳动者有权要求重新开具。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显然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故从这些角度分析,对徐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要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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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 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