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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销售员隐瞒附近有殡仪馆?多起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三水法院

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978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1日 10: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麦景桃

书记员:陆柏曦

当事人

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白坭支行

被告:徐金枝、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徐金枝因购房需要作为借款人与原告前身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下称白坭信用社)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白坭信用社与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楼宇按揭合作协议》,约定在本协议项下楼宇的业主发放按揭贷款之日起至相应抵押房产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之日止,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条件对该按揭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借款人徐金枝未依约归还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944号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1日 14: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卢泽辉

书记员:陆柏曦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胜丰达染整有限公司   

被告:李宇发

案情简介

原告为被告提供加工服务,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染整加工费37105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863号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1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钟安华、佛山市万润昌门窗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供方),被告作为乙方(需方),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了甲方为乙方提供铝合金型材产品的相关事宜。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授信总额度为100万元,在此授信额度内,甲方接受乙方为期45天的期票,当提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时,乙方以现款或即日支票方式结算,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终止合同。乙方必须在2020年春节前将该货款全额还清给甲方,春节过后甲方再按上述授信方式支持乙方,若逾期未还,每延付一天收取货款总额的3‰作为滞纳金,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款的,除有正当理由拒付除外,每延迟一天支付货款总额的3‰作为延付违约金”,“3、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及办案差旅费等)。”合同第十条第6款约定,担保人愿意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条款上担保人钟安华已亲笔签名并加盖指印,承诺担保。以上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9月收到原告供应的6批型材,应付货款合计553864元,被告开了支票给原告,但支票均被银行退票。经原告再三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分文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追讨货款,原告委托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代理费用为基础律师费1万元,再按实现债权金额10%提成。根据《供货合同》的约定,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未果,应提交三水法院诉讼解决。

由于被告至今未支付分文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诉请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万润昌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553864元,并自货款到期日起,到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整;2、判令被告佛山市万润昌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386元;3、以上合计819250元。判令被告钟安华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的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79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1日 14:30

开庭地点:乐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钦彬

书记员:黎斯欣

当事人

原告:广东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科强包装有限公司,孙强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开始进行纸品销售的业务往来。2018年3月到2020年1月期间,原告按时送货物。2020年1月原告向被告一要求其支付所有到期货款,被告一未能支付,被告一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二应为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诉请: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73771.76元、超期货款违约金18527.91元;2.被告一承担保函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4.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61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1日 14: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陆志珊

书记员:范楚妤

当事人

原告:吴凤开

被告:王从生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

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889-1893号五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2日 9:0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冯小华

被告:梁玉英

案情简介

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向网络平台为其借款,并约定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网络平台借款,原告收到借款后再直接转给被告,被告按照网络平台的要求把每期应还的本金和利息偿还给原告。

2019年5月26日,原告向拍拍贷借款平台借到人民币7000元,平台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还款期数为12期,还款日为每月的26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日利率为0.1%,每月应还金额为703.08元。

原告于借到款项的当日立即将借到的本金转给被告,被告亦按照平台的要求向原告支付前4期的款项,但从第5期起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此后原告曾多次向其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应向原告支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归还欠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7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87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2日 9:30

开庭地点:乐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钦彬

书记员:黎斯欣

当事人

原告:广东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鄢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鄢禄平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开始进行纸品销售的业务往来。2019年8月到2020年2月期间,原告按时送货物。2020年2月原告向被告一要求其支付所有到期货款,被告一未能支付,被告二应为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原告诉请: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79127.99元、超期货款违约金8047.74元;2.被告一承担保函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4.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933号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2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合叶联股份合作经济社

被告:叶建军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芦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土地用于种养,每亩的年租金为7008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2019年的承包款,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承包款及滞纳金。

9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6538号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2日 9:45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叶建军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合叶联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芦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土地面积为16.5亩,原告认为被告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为3亩,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现要求被告退还合同保证金、退还未使用13.5亩的租金等。

10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6537号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2日 10:0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叶建军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合叶联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芦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土地面积为3亩,后原告进入该场地投资建设设备,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土地面积只有2亩多,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现要求被告退还合同保证金、租金及建设设备的费用等。

1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828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5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周绪阳

书记员:李洁文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

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包大唐国际高要金淘天然气热电冷联工程相关项目需向原告租赁建筑材料;双方每月月底核对租金,被告于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租金给原告;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需向原告每天支付所欠租金3%的违约金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陆续出租建筑材料给被告,并由被告指定收货人杨才、刘杨进行接收,但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租金。截止至2018年3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91099.92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主动调整,以逾期付款金额,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认为:原、被告协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提供合格租赁物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给原告,属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909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5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戴天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鑫思美五金厂

被告:莫钰峰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及京东网购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自2015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原告员工的情况下,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存在该劳动关系有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1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73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6日  9:0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卢泽辉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李福勇

被告:李金华

案情简介

原告供应水泥给被告,被告欠下货款45310元至今未还。

1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86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6日 10:0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明俊豪五金制品厂

被告:苏伟高

案情简介

被告向原告购买点解板钢共货款100000元,支付了10000元后余下9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

1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625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6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灿

书记员:曾健强

当事人

原告:张贺敏、董勇

被告:佛山市寓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案外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签订《住宅租赁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兴一街2号某房,建筑面积约为94.28/㎡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作为住宅用途;租赁期限为2019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共计24个月;月租金为1300元,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费、水电费等日常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租金及日常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依约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12月25日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被告没有继续履行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予以拒绝。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收回房屋,被告直至2020年3月16日才搬离该房屋。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4月2日签订的《住宅租赁合约》于2020年3月16日解除(合同未履行标的金额16293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3月16日拖欠的租金3466.67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3月16日利息金额为37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3月16日拖欠的物业费573.23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3月16日为6.15元);4.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租赁押金2000元;5.被告向原告赔偿房门损失25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794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6日 14:30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何永添

书记员:李秋云

当事人

原告:蒋瑶

被告:佛山市三水深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悦山府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983661元,原告应分五期付完房款,原告已经付了三次房款,但是被告没有履行认购合约——2018年10月4日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销售人员向原告介绍楼盘时说旁边是尼克乐园,楼盘沙盘上也有尼克乐园的样板,原告是奔着尼克乐园认购该房屋,经查尼克乐园的地块不属于被告,也没有说明该地要建造尼克乐园。被告开发的楼盘附近有三水区殡仪馆,被告销售人员事先没有告知原告周边环境,刻意隐瞒。恒大地产官方网站上宣传无理由退房,原告找被告销售人员协商退房退款事宜,被告知无法退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24238元;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定金10000元;3、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违约金32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7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066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8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

被告:李量、何燕玲

案情简介

被告一为购买个人住房向原告申请购房贷款,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和被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一、二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已经严重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并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05390.75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7日利息为5484.6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规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800元;4、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18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执异52号

案由:执行异议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8日  15:00

开庭地点:第九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刘新湖

书记员:余丽雯

当事人

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伟其板材厂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鸿宇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全信木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衍立、陈衍安、梁庆娥。

案情简介

本院受理关于临沂市兰山区伟其板材厂与佛山市三水鸿宇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全信木业有限公司、陈衍立、陈衍安、梁庆娥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伟其板材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追加陈衍安为(2020)粤0607执96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全信木业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追加陈衍立、梁庆娥为(2020)粤0607执96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鸿宇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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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