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篮球比赛中受伤,村是否要担责?
参加运动,
本是一件有益身心的事情,
但如果有人在比赛运动中受伤,
责任应如何划分?
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
三水法院西南法庭审结了
一起村民参加村中举办的
春节篮球比赛受伤的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我报名!”2018年春节,钱某作为合作社的村民自愿报名参加村委会举办的春节篮球比赛。然而在比赛中,意外发生了。钱某突发中风,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十多天,出院时医嘱口服药物即可。

针对此次事故,2019年初,钱某与村委会、合作社签订协议书,同意村委会和合作社支付其3万多元了结纠纷。在收取款项后,钱某却发现自己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影响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于是,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书》,并要求村委会与合作社连带赔偿损失合计10多万元。
庭审中,
村委会与合作社辩称:
我们不存在过错!

自2014年起,村委会、合作社每年均让村民自愿报名参与春节篮球比赛,且有张贴运动会告知书,明确向村民告知若患有高血压等不宜参加运动会。另外,在运动会当天,村委会亦提供规范场地供比赛使用。

钱某在中场休息时,发现身体有异常后立即被送医救治,村委会、合作社不存在延误治疗情形。基于钱某多次要求协商解决,村委会、合作社同意钱某提出的支付补偿款数额,该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合作社作为篮球比赛的组织者,在运动员报名参赛时,已告知报名者身体健康要求的注意事项。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应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但钱某对此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村委会在钱某发病后及时积极将钱某送往医院医治,作为比赛组织者已尽到相应保障义务。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钱某的损害后果与村委会、合作社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整个事件中,对钱某的受伤,村委会、合作社不存在过错,因此钱某主张村委会、合作社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体育运动主要目的是强身健体,其有利于增强国人竞争意识,如果一味追究活动组织者责任,势必增加活动组织者举办赛事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与体育活动必然的危险性相矛盾。
一定的风险性是体育活动固有的特点,基于这一特点,参与者无不例外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在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正当损害后果是被允许的,否则,将不利于体育活动、尤其此类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体育项目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本案中,活动组织者已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可免除其民事责任。
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