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上互相“掐架”辱骂,法院判两人互相道歉!
微信作为常用的社交软件
已成为人们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群聊功能为多个用户搭建起
共同的社交平台
大大地方便了人们的交流

假如有人在微信群里
发表造谣、辱骂等言论
这对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又有怎样的后果呢?

案件回顾
换届选举引来“竞争者”的辱骂?
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名誉权!
梁某与陈某同为顺德某股份合作经济社成员,2019年5月26日,梁某卸任副理事长职位后由陈某当选。
然而,这看似普通的换届选举却充满了“火药味”。在候选名单公布后次日,即2019年5月24日,陈某发现同为候选人员的梁某在由230名股民组成的微信A群中,发表有关其“2018年1月至今,霸占股份社留用地”“是黑恶团队”“多次造谣污蔑股份社工作人员,造谣诋毁政府” 的言论。之后在5月26日、6月8日亦发表了类似文字。

陈某当选后,认为至今梁某仍对其有辱骂行为,已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诉至顺德法院,要求梁某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在股份合作社公告栏、各个生产队宣传栏张贴公告以及在微信A群中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和律师费。
梁某表示,自己在微信上说的事实并非虚假,陈某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所以没有侵害陈某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梁某提出反诉:
陈某侵犯其名誉权!
难道事情有反转?
梁某称,2018年10月至12月,在其时任股份社副理事长期间,陈某在由500名股民组成的微信B群聊中发表语音:“那些人,全部捏造事实,就是损害我们股民利益。” “你们看看这些人渣,梁某这种人渣……” 同时,梁某确认陈某当选副理事长后没有再发表辱骂等言论。
梁某认为,陈某的语音引起股份社股民对其产生极严重的负面评论,对其造成名誉伤害,遂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在微信群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居委会、股份社和各个生产队宣传栏张贴书面道歉书,以及赔偿其名誉损失费。
对于梁某的说法,陈某辩称其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判决
双方互有侵权行为
均要赔礼道歉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组织部分股民在留用地上搭建“康乐中心”;从陈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看出有造谣诋毁政府的行为。综上,被告梁某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确实存在对陈某的名誉侵权并且存在主观故意。陈某要求梁某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有理。
梁某是在微信A群中发表侵权的文字,但没有证据证明曾通过其他方式对陈某进行侵权,故陈某要求在案涉股份合作社公告栏和各个生产队宣传栏张贴公告赔礼道歉无理,要求在微信A群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时间为一天。

另外,陈某在微信语音中,多次称梁某为“人渣”、“卖村贼”,但无法证明梁某确实有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虽然只是在与其他股民的聊天中发言,但因群成员人数众多,确实亦对梁某造成名誉侵权并存在主观故意。梁某确认现在陈某已无发表相关言论,故主张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而要求陈某承担侵权责任有理。
与梁某的情况相似,陈某是在微信B群发表侵权的语音,没有证据证明曾通过其他方式对梁某进行侵权,故梁某要求在居委会、案涉股份合作社公告栏和各个生产队宣传栏张贴公告赔礼道歉无理,要求在微信B群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理,法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时间为一天。

梁、陈双方均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因双方互有侵权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就诉讼成本而言两者差别不大,应自行承担诉讼成本,因此双方关于赔偿损失的理据均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顺德法院做出判决,梁某应立即停止对陈某的侵权行为;梁某、陈某应分别在微信A群、B群内以文字形式向对方赔礼道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顺德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