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唐某为某信息科技公司员工,2018年9月,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提出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唐某认为,其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足20年,其2018年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因工作原因其未能休2018年的带薪年休假,故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公司则认为,唐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2018年年休假,且在2017年年初休完当年度10天带薪年休假后长时间休病假,故不同意支付该补偿。
双方发生争议并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机构审理,认为唐某在2017年年初休完当年度10天带薪年休假,随后休病假2个月,依照相关规定,其仍然有权享受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该公司应向唐某支付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部门说法
南海区人社局、南海区总工会提醒广大企业和职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由于唐某在2017年度休病假并未达到3个月以上,故该公司仍须向唐某支付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此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无须额外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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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 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