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合适保证人制度,首宗案件是这样的……

为贯彻落实对涉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今年3月,佛山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指定合适保证人的规定(试行)》,全面积极推进合适保证人制度。今天所说的案例中的小王所涉案件正是佛山首宗合适保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案件。

一时贪念
来自外地的未成年人小王实施抢劫
一次聘任
专职社工马锦彬成为
佛山市首位合适保证人
一项制度
将小王和马锦彬联系在一起
陷入囹圄的小王看到了重生的希望

16岁未成年人涉嫌抢劫面临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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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辍学后便孤身从外地来到佛山打工的16岁小王,一时贪念之下,胁迫他人通过微信转账获利300元。因此,小王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批准逮捕。
经审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认为,未成年人小王涉嫌抢劫数额较小,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案发后能主动退回赃物,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无羁押必要,可以对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保证人却成了问题。
经社会调查,小王是一名孤儿,由养母抚养长大,但其养母年事已高,且现居住在老家农村,无法承担对小王的监管责任。
就在小王以为自己即将面临被逮捕羁押时,佛山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合适保证人制度。
合适保证人制度保证未成年人特殊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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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适保证人制度?
为保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未成年人特殊司法原则平等适用于在佛山“无户籍、无固定住所或经济来源、无监护人”的涉罪未成年人,佛山市检察院今年3月在全省率先制定《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指定合适保证人的规定(试行)》,全面积极推进合适保证人制度,即让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担任无逮捕必要、但又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涉罪未成年人的保证人,以此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非羁押措施适用条件。
鉴于小王的特殊情况,为此,检察官为小王指定了专职社工马锦彬作为小王的合适保证人。马锦彬承诺,将尽责尽力履行合适保证人的义务和职责,在小王安置于观护基地企业工作期间,协助检察机关对小王进行帮教,使其真心悔改,顺利回归社会。
佛山已有28名合适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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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保证人由涉罪未成年人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担任,吸纳社会工作者、观护基地帮教人员、教师、共青团、未保委等工作人员。目前,佛山首批合适保证人共有28人。
合适保证人能够在检察官和帮教对象之间充当桥梁,积极主动地在两者中传递信息,让检察官及时、持续地跟进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等,大大提升帮教效果。

佛山检察机关推行合适保证人制度不仅是进一步体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更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创造良好条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 来源:市院第七检察部、南海区院
▌ 佛山市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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