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案识法①丨签实习协议就是实习关系?这个判决亮了!如此“实习”构成劳动关系...
佛山中院 2020-05-14 18:50

开栏语

为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宣传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从今天起,佛山中院将开设“百案识法”专栏,精心筛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典型案例”,从案情解析、法官说法、启示与思考等方面着手,通过案例解析,弘扬法治精神,传递司法温度,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实习,

是从学生过渡到职场人的一个重要阶段!

实习与就业不同,

通常是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为目的,

利于业余时间进行的社会实践,

可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现实生活中,

却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

采用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

进行“招工”。

如此“实习”

又算不算建立劳动关系呢?

实习or就业

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小熊在广东省某金融学院进行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习,并于2019年1月5日,取得了毕业证书。期间,在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小熊分别在恩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恩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统称“恩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约定,小熊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每月收取约3000元至4200元不等的劳动报酬。

2019年,小熊与公司产生了劳资纠纷,小熊通过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权利,请求确认其与恩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熊在恩某公司处工作时间固定,工资发放时间和工资数额稳定以及工作内容属于上述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判决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

恩某公司不服,

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其认为公司与小熊不存在劳动关系

仅为校生实习关系

恩某公司

小熊来面试时曾提交学生证,上面所载学习时间为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显而易见,小熊来工作时是以在校学生身份。根据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而且,公司除小熊之外的正式员工每天上下班都要打卡,可见公司并未以正式员工的标准要求她。

恩某公司

二审:小熊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普通在校学生实习一般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由学校安排到相关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并非针对因参加非全日制教育而具有学生身份但实际以就业为目的、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用工情形。小熊并非全日制在校生,其在长达两年多时间里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其次,根据小熊提交银行流水显示,工作期间恩某公司每月均在较为固定的时间向其支付约3000元至4200元不等的报酬,该金额明显高于不以就业为目的的普通在校生实习报酬

此外,小熊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且小熊的工作内容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法院对恩某公司主张其与小熊之间系实习关系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实习协议,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因其利用学习空闲时间仅参加短期或不定期的劳务工作获取一定劳务报酬,旨在补贴学费、生活费。但是因参加非全日制教育而具有学生身份,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就业为目的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形式参加工作,应予以区别对待。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法相关义务,常采用类似本案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行“招工”之实。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在着重审查实习人员是否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实习人员工资报酬情况、用人单位对实习人员的隶属管理情况等的基本上进行综合认定,而不应仅凭三方实习协议进行事实认定,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统一,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