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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议广西10岁女童被奸杀案,最高院终于出手了!

佛山高明普法

最高院行使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事情回顾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某某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勤快懂事的女童无辜惨死,凶手手段极其残忍,此案一度引发众多关注。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2020年5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改判案有了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本案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争议持续发酵。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调卷审查,是行使监督权,也是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体现了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央视热评!回应公众关切, 提升司法公信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当一部分人民群众未能从本案的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候,对案件进行监督审查。若存在问题,则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若不存在问题,就公众不了解、不理解之处做进一步释明,也可有效消除公众疑问,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审法院作出改判的依据是被告人杨光毅有自首情节。关于自首,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是一种倾向性意见,对自首的被告人,原则上要从轻,但立法表述用“可以”而非“应当”,就是考虑到例外情况。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罪犯,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可不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因杨光毅自首而改判,是否经得起法律推敲,是争议的最大焦点。反对改判者认为,被告人因自首免死,不仅对本案被害人不公,“自首即可免死”的信号一旦产生误导,公共安全也将面临更大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并不意味着二审改判一定存在问题。但考虑到围绕自首法律适用的争议,以及这种争议对司法公信力可能的损害,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卷审查,对相关问题作出更权威、更符合立法本意的判断,不仅可以对本案“一锤定音”,也可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一个标杆。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二审改判存在问题,可通过提审或指定下级法院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存在问题,也不意味着案件“到此为止”,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改判不当,也可通过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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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来源:法治频道、央视新闻  视频来源:新京报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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