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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一男子工作时被重物砸中后医治30多万,谁都不认责…法院这样判!

顺德普法

2018年5月20日

李某在顺德某砂石场输送桥下方烧焊时

突然悬吊起输送桥的绳索断了

输送桥掉落砸中了李某颈背部

李某在医院治疗损失30余万元

伤愈后,李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砂石场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查

陈某、许某、梁某也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不过他们都不认为自己负有责任

砂石场:

与李某不存在任何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李某受伤害与砂石场无关。

陈某

2018年3月,砂石场股东的许某让他介绍工人到砂石场工作,于是介绍了李某等十余人。

自己仅是中介人和工地后勤,非现场管理人员,不应当承担责任。

李某作为砂石运输线的专业技术工人,对现场工地安全有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梁某

自己是顺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帮公司采购材料给许某承包的工程使用,没有雇请李某,且李某受伤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

许某

李某等全部工人不是自己雇请的,只是受案外人张某等所托,帮忙将案涉砂石厂输送带的焊接工程发包给陈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究竟 谁 该为此事故 负责 

跟小编来看看吧!

❖ 砂石场不承担责任:李某受伤地点不在砂石场,而是在砂石场隔壁的场地,而且砂石场与李某无劳务关系。

❖ 梁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梁某并非雇请李某工作的人,与李某没有劳务关系,本案中没有证据能证明梁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不需要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中介陈某应当承担责任:陈某召集李某到砂石场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陈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理应清楚吊起输送桥后工人在输送桥下方工作肯定存在危险,但对此并未采取任何预防或安保措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且未对工人进行安全规范操作的培训和指引,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 定作人许某应当承担责任:许某叫陈某带人去事故发生地点做工,并向陈某转账支付款项,与陈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许某作为与陈某的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对定作物和施工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应是能预见并知悉的,但许某未根据现场环境因素、定作物定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过警告、指示或通知承揽人必须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 承揽人李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知悉在一个悬吊物的下方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顺德法院判决

对李某事故受伤的损失

陈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

许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李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这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在校兼职生

1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

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普法:

本案中,小李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

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返聘”

2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

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返聘期间,老林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老林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

此种情况下,法院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协议承包

3

刘某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

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普法: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因此,刘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家政服务员”

4

徐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徐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难道特殊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吗?

当然不是!

虽说不受《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的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利对这些企业进行管理。

如果双方是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报酬,达成过一致意见,那就应该按照这个意见来执行。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的话,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有一方是可以证明当时对方是同意用怎么样的约定,根据这个约定的证据再来主张权利。

对于上述四类人而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维权中应该保存哪些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是最好签订一份协议,工作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工作内容是什么,工作报酬是多少,最好这一些能落实到纸面上。

另外,如果需要交各种费用,不得不交的时候,一定要求对方给你开具一个收据,说明对方收到了这个钱,又用这笔钱来做什么了。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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