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不少人的朋友圈都被一则高管性侵的新闻刷屏了,烟台警方已再次立案,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情况进行督导。

晓法姐姐相信,
不管这起性侵事件查实得如何,
现行的法律一定会就罪与非罪,
罪与罚给出一个清晰明了的答案。

近期,韩国的N号房事件也引起舆论的哗然,
性侵未成年人无论在哪一个国家,
哪一个法域,
都是违背人类道德底线,
违反当地法律的罪行,
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预防性侵,
我们该明悉哪些法律知识呢?
今天且听晓法姐姐举例说明!

案例1
张某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被告人张某系天津市某区小学数学教师,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多次在学校教室对被害人B某等8名女学生(时年10-11岁)采取搂抱、亲吻、抚摸敏感部位等方式进行猥亵。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在校园内猥亵多名女童,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处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晓法解析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的儿童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女童,这里说的猥亵是指奸淫行为以外的为寻求性刺激或性满足,对他人实行的淫秽性行为。考虑到不满14周岁的儿童认识能力较差,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的猥亵行为,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行猥亵行为,即构成猥亵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案例2
蒋某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体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作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某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晓法解析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作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以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受到二次伤害的风险。
图文|佛山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