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作业时致伤,谁担责?
工人在工地作业时
发生事故受伤

我只是中介人,工人的伤与我无关。


包工头

定作人

工人不是我雇请的。
我很冤……


工地方
究竟 谁 该为此事故 负责 ?
跟小编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工人作业时受伤,起诉工地
2018年5月20日,李某在顺德区某砂石场输送桥下方进行烧焊作业时,悬吊起输送桥的绳索断裂导致输送桥掉落,砸伤李某颈背部。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30余万元。

伤愈后,李某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砂石场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顺德法院依法追加陈某、许某、梁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众被告各自辩解,究竟孰是孰非
砂石场辩称
其与李某不存在任何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李某受伤害与砂石场无关。
陈某辩称
2018年3月,自称是砂石场股东的许某让他介绍工人到砂石场工作,自己遂介绍了李某等十余人到砂石厂工作,而自己仅是中介人和工地后勤,非现场管理人员,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李某作为砂石运输线的专业技术工人,对现场工地安全有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梁某辩称
自己是顺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帮公司采购材料给许某承包的工程使用,没有雇请李某,且李某受伤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
许某辩称
李某等全部工人不是自己雇请的,只是受案外人张某等所托,帮忙将案涉砂石厂输送带的焊接工程发包给陈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搞不清人物关系?
来,小编给你捋一捋!


经查明,原告李某受伤地点不在砂石场,而是在砂石场隔壁的场地,而且砂石场与李某无劳务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被告陈某召集李某至砂石场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许某叫陈某带人去事故发生地点做工,并向陈某转账支付款项,与陈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应当承担责任。另外,梁某并非雇请李某工作的人,与李某没有劳务关系,且本案中没有证据能证明梁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不需要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按过错认定各方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顺德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理应清楚吊起输送桥后工人在输送桥下方工作肯定存在危险,但对此并未采取任何预防或安保措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且未对工人进行安全规范操作的培训和指引,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而李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知悉在一个悬吊物的下方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图自网络)
此外,许某作为与被告陈某的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对定作物和施工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应是能预见并知悉的,但本案中许某未根据现场环境因素、定作物定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过警告、指示或通知承揽人必须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综上所述,顺德法院判决,对李某事故受伤的损失,陈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许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宣判后,被告陈某、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二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编辑|顺德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