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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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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青少年体育“十三五”规划》(体青字〔2016〕92号)、《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0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体育竞赛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代表南海区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南海区直接组团(队)或由体育和教育部门核准、委派参加的国际、国家、省、市级体育竞赛;

(二)南海区运动员代表国家、省、市参加的国际、国家、省、市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  以下几类比赛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评奖主观性特别强、可信度低、评奖较滥的比赛;

(二)非常规性、临时性的比赛;

(三)邀请性质的公开赛、大奖赛、邀请赛、挑战赛等;

(四)职业联赛或其他商业气息浓、有明显营利性质的赛事。

第五条  奖励标准:

按《南海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奖励标准》(详见附件)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参加体育或教育部门的赛事,各参赛级别每年只奖励一次;

(二)运动员按获奖名次计奖。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的团体、个人全能、总分名次,市运会、市青少年锦标赛只对个人名次成绩进行奖励;省以上比赛对录取的所有名次进行奖励;

(三)集体项目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人数计奖;在一次比赛中参加多个竞赛项目的,只对成绩最好的一个项目进行奖励;

(四)南海区组队参加市运动会、市青少年锦标赛,按团体总分名次给予教练员奖励,同一项目有多位教练员获奖的,奖励份额由申报单位根据教练员贡献大小自行调配;参加省以上赛事,南海区教练员按所培训输送运动员成绩计奖;

(五)有功人员按照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有功人员是指领队、医务、工作人员等为竞赛提供训练服务保障的人员,奖金份额由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配。

第七条  赛事认定:

(一)由国家、省、市体育或教育部门主办的赛事;

(二)由国家、省、市体育或教育部门授权举办的赛事。

 

第三章  人才培养奖励

第八条  奖励对象:

(一)输送运动员到区级以上体校的教师;

(二)获得二级(含)以上等级称号的运动员。

第九条  奖励办法:

(一)各镇(街道)学校(含民办学校)向佛山市南海区业余体育学校输送一名正式运动员,奖励带训教师1000元。区直学校、镇(街道)直接输送市级以上运动队前需在佛山市南海区业余体育学校登记;

(二)佛山市南海区业余体育学校向佛山市体育运动学校输送一名正式运动员,奖励教练员、原镇(街道)输送教师各800元;

(三)佛山市南海区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输送广东省体育运动学校一名正式运动员,奖励1500元;输送省体工队[转正或集训一年(含)或以上]、解放军队(已正式办理入伍手续,并与广东省体育局签订协议及计分合同)一名运动员,奖励3000元;输送国家集训队[一年(含)或以上]一名运动员,奖励5000元;

(四)凡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奖励运动员1000元/每项;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奖励运动员2000元/每项;国家级运动健将等级称号,奖励运动员3000元/每项;国际级运动健将等级称号,奖励运动员5000元/每项。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

第十条  区文化体育局、区教育局在完成奖励资金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申请安排专项资金。竞赛的奖励资金由运动员的培训输送单位在第二年1月31日前申报,参加体育系统主办(委派)的赛事向区文化体育局申报,参加教育系统主办(委派)的赛事向区教育局申报,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再划拨至个人。

第十二条  以上奖励资金须依法纳税,相关税费由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等人员因赛风赛纪、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受到警告或处分,或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含)及以下的,经区文化体育局、区教育局核实取消奖励。

第十四条  参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内外比赛不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区文化体育局、区教育局是负责奖励资金审核、上报和管理等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法中所指国家、省、市、区为中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十九条  残疾运动员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文化体育局、区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在此之前制定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海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奖励标准一

2.南海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奖励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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