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篇】延迟复工期间工资该怎么算?

案情回顾
受疫情影响,某公司复工时间延后,30余名劳动者要求发放2020年2月份停工期间工资。该公司负责人认为,按照政府规定,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因此延迟复工期间不发放工资。当地仲裁机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政策,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动者2020年2月份工资及生活费。
部门说法
南海区人社局、南海区总工会提醒,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在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月9日后仍然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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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 吕翠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