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本月起,佛山重点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珠江时报讯(记者/黄源力 通讯员/佛医保宣)5月4日,记者从佛山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佛山市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
5月份起,佛山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其中5-6月份组织全市两类机构自查自纠;7-8月份市医保局组织抽查复查,抓好问题整改及处理;9-10月份省医保局组织抽查复查,巩固专项治理成效。
专项治理行动坚持监督检查全覆盖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自查自纠与抽查复查相结合、强化外部监督与加强内控管理相结合,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为重点,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
定点医疗机构检查重点治理挂床住院、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串换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结算等行为。
医保经办机构检查重点治理执行新冠肺炎救治医保政策不严格、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虚假参保、虚假缴费、违规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和专项治理行动,旨在维护好全市参保人的“看病钱”“救命钱”,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全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9年,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有效保障了基金安全。全市医保系统现场检查定点医疗机构460家,核查疑似违法违规线索1489条,对142家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回收缴基金725.64万元,挽回基金损失数量与2018年同比增长了1200%。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欺诈骗又将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在以下3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中能够找到答案。
案例1
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应纳入医保支付!
2019年12月6日,王某在上班路上不慎将刘叔撞倒,王某立马把刘叔送往医院,王某得知刘叔参加了基本医保,便以经济困难为由,教呤刘叔向医院隐瞒被撞事实,直接申请医保报销,并且答应出院后按产生医疗费用的50%赔偿给刘叔。刘叔觉得有利可图,便听从了王某的教唆。为了确保能兑现,双方还签订了协议。
刘叔按王某所教,向医生隐瞒了被撞伤的事实,谎称为意外摔伤。治疗过程中,共产生了2万元的医疗费用,其中享受医保报销1.6万元,刘叔自负0.4万元。王某为刘叔支付了赔偿款1万元。出院当天,两人握手言和。
医保部门执法人员对医院病历进行核查时发现刘叔的病历存在疑点,根据受伤程度及症状不像摔伤,而更像被撞伤,涉嫌存在第三人责任。经多方调查核实,真相大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0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王某和刘叔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形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扰乱了医保基金的管理秩序,数额1.6万元,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2
实际住院费用1万多,医保报销2万多?追刑!
2019年3月20日,参保人甲向A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了1份甲于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1日,在B市某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总金额为26300元的住院费用清单,进行手工报销。在审核该参保人费用时,审核人员发现参保人甲所提供的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中有多个项目有误,比如公立医疗机构阑尾炎切除术价格査询为884元/例,但所提供清单中显示为6884元/例。审核人员提高了警惕。于是,他们将线索移交给A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核实费用清单的真实性,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将该参保人员发票、费用明细等复印件传真至医疗机构医保办。经核实确认,该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实际为11630元,参保人所提供的发票及明细均为伪造。执法人员将线索移交至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参保人甲承认医保诈骗行为,甲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3
警惕!冒名就医社会危害大,严重可追刑!
2020年1月13日,某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了退休参保人甲将医保卡外借给其亲戚乙,其亲戚乙于2020年1月1日到A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并利用参保人甲的医保卡享受医保待遇。经向乙的儿子丙调查核实,丙承认其父亲乙系冒用甲的身份住院治疗,骗取医保基金达20余万。
参保人乙骗取医保基金达20余万,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两高关于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其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