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养母起诉收养近30年的养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0年前 ,家住顺德的何姨与老伴为了“添丁”,将已满十岁的阿翔收为养子,但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30年后 ,老伴去世,80多岁的何姨却要与养子对簿公堂。
这背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住在大良街道的八旬老人何姨与胡伯为夫妻关系,共生育4个女儿,跟不少传统家庭一样,他们一直希望能得一男丁。
后老胡夫妇听说有街坊从广西收养了男孩,便托人打听,于是在1991年收养了广西籍的十岁男童阿翔(化名),并为他办理了入学及入户的手续。

图自网络
虽然老胡夫妇未为阿翔办理收养手续,但1994年阿翔已入户胡氏家庭,一起生活。一直以来,老胡夫妇都是将阿翔当成自己亲生儿子般养育长大。直至阿翔结婚,老胡夫妇与阿翔的妻子存在矛盾。小俩口从2013年开始搬出去居住,并不定期回家探望何姨,每次都给何姨1000元左右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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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抱着“养儿防老”的想法,老胡夫妇才收养阿翔,但觉得结婚后的阿翔对养父母的关心不比以前。胡伯去世后,何姨与阿翔夫妇间的矛盾更为严重。因关乎到已故丈夫财产的继承问题,将阿翔诉至顺德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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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原告认为
虽然自己与丈夫领养了被告,并将之养大成人,但没有办理收养关系手续,也未领取收养证,而且被告及其妻子与原告夫妇居住不到一年时间后产生矛盾,被告自行搬出后并未与原告夫妇长期居住,未尽赡养义务。因此自己及已故丈夫与被告不存在收养关系,被告没有原告夫妇的继承权。
1、被告与原告夫妇共同生活中实际履行了父母及子女的义务,被告与原告夫妇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2、被告对原告夫妇已尽到子女应尽的孝道及义务,被告是原告夫妇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权。
3、根据原告陈述,原告在双方所在的居委会将发放大额分红情况下才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值得商榷。
被告辩称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夫妇收养阿翔发生在1991年,即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虽然事后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鉴于原告夫妇已收养被告长达近30年,且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双方的收养关系成立。另外,户口登记底册显示,阿翔于1994年10月31日入户胡伯何姨家庭,户口登记簿显示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应按照事实收养关系对待。 本案中,原告诉请解除收养关系,但从庭审双方陈述来看,被告已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原告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已达到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可能由婆媳关系引起,双方并不存在严重的原则性的矛盾纠纷,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母子缘分,共同努力,双方仍可以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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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诉请的继承权问题,与本案收养关系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及其已故的丈夫的继承权可能涉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顺德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无论收养人还是被收养人都应按照《收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和解除。国是千万家,家是最小国。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虽然没有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但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也能形成与血亲一样的互爱互助的和谐家庭关系,收养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不能因为家庭财产的争夺而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

编辑|顺德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