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顺德普法 2020-04-08 17:27

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八个典型案例。

其中,

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入选!

该案例为何能入选?看完可能你就有答案了!

案例回顾

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

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兴公司)主营加工业务,本身业务订单稳定,行业基础稳固。

然而,因借贷资金成本高,多年累积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诉讼缠身,部分银行账户、资产以及机械设备等被查封、冻结,企业运营面临重大困难。

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引导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转入破产和解。

2020年1月,新港兴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发生法律效力。

新冠疫情发生后,新港兴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出现暂时困难。

于是该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变更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案,将原定于2020年3月底清偿的债务变更为清偿原定计划的50%,4月、5月底分别清偿原定计划的25%,此后的债务按期执行。

法院参照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程序,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执行变更方案进行表决。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

目前,按照变更后方案应于3月底清偿的债务已经执行完毕

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运转,产能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全面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促进困境企业再生的典型案例。

新港兴公司因债务危机陷入多宗诉讼和执行案件,且主要财产均设立抵押。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变现财产,必然会加剧企业困境,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使更多债权人债权完全没有清偿的可能。

相比执行程序着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通过破产法上的中止执行等一系列制度,给企业带来喘息空间,使企业在破产保护机制下,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既确保设定抵押的债权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又为其他债权人债权的适当清偿创造机会。

本案中,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而不是对企业简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此类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此外,在新冠疫情对和解协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参照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的程序,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避免企业因疫情影响再次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

最高法院点评

面对疫情这一突发情况,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及破产重整、和解挽救濒危企业的功能,整体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全面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充分挖掘、释放有关企业在保障疫情防控、民生所需物资方面的产能,实现了企业复工复产,积极维护了具有拯救价值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进一步重整再生打下良好基础,也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广东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危机,避免了个别执行损害企业经营和全体债权人利益。案件受理后,法院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依申请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

全部案例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长按二维码识别,即可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