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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政法

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以下音频解您疑惑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然而在价值观多元、崇尚个性的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在涉及家庭暴力等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往往会要求过错方作出赔偿,以求得到物质或者心理上的平衡。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澳门居民冯女士与高明居民陈先生在佛山市高明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同回到澳门生活,陈先生在当地工作。后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发生矛盾,冯女士和陈先生便开始了分居生活。2017年7月,陈先生因非法雇佣劳工,被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拒绝入境。

冯女士与陈先生协议离婚不成,冯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高明法院要求离婚。陈先生承认双方分居的事实,但认为自己在澳门工作期间的工资都交给了冯女士,如果冯女士愿意支付30万,陈先生便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本案中,冯女士和陈先生均系再婚,生活背景不同,感情基础较弱,且婚后未能注重感情的培养,致使夫妻感情淡漠,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冯女士系澳门永久居民,陈先生被澳门拒绝入境,给双方共同生活造成不便,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故依法判决冯女士与陈先生离婚。

关于陈先生要求冯女士支付3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陈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陈先生要求冯女士支付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侵害对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由此所受的损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4种法定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能不能说重婚就是重复结婚呢?

不能简单的这样说,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包括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必须是发生在婚外异性之间。若婚外同性同居的,不属于此情形。(2)必须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属于重婚的情形,涉嫌构成重婚罪。(3)必须是持续、稳定地同居。偶发性的同居不属于此类型。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类型,增加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遗弃?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离婚诉讼中,谁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是否均可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能由无过错方向其配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提问

小陈是一名普通的服务员。2019年9月,他对设计产生了兴趣。因为小陈平时上班时间不固定,所以他选择了时间比较自由的网课。小陈试用某教育机构的设计网课后,觉得很受用,于是用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这个机构设计的正式课程,签了合同且开具发票。

但是小陈购买之后发现,正式课程中的老师水平很差,不符合小陈的预期。老师还在课上打广告,严重影响了网课质量。小陈还加了老师建的辅导微信群,可是群里老师回答学生问题的态度十分敷衍,根本不能得到提高。

11月初,小陈开始联系客服和老师尝试退课。面对小陈的退课要求,老师没有直接回答问题,而是劝说小陈继续不要退,还说结课后还会向相关公司介绍工作。客服则以已经开具了红字发票不能退款的硬性规定,拒绝退款。

小陈也发现合同里并没有说课程质量有问题时可以退款。虽然客服说可以换课程重新签订合同,但小陈对机构已经失去信任,坚决要求退款。这种情况下,小陈能否要求机构退款?如果可以,又应该用什么途径呢?

法官回复

网络课程属于新生事物,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如果碰到类似退费难等消费纠纷,建议消费者首先拨打12315电话或者在12315线上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如果机构没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属于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拿回课程款问题不大。但如果是正规有证的教育机构,合同又没有约定可以因课程质量问题退款,那就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因为对授课质量的好坏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调解时肯定存在一些困难。

如果消费者认为遭遇霸王条款或是消费欺诈,也可以选择走司法程序进行诉讼,由法院来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合同中有类似“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等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可能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退款。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网络授课平台存在以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的,比如虚构授课教师的学历资历、掩盖授课老师没有教学资质诱导消费者选课等,消费者除了可以主张退款外,还可以主张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如果试听课与正式课差别较大,但尚未达到欺诈程度的,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形酌情判决授课平台退还部分费用。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购买网课前一定要认真甄别授课平台是否靠谱,多关注其他消费者对该平台的评价,尽量选择知名度高、评价好、专业性强的网络教育平台,鉴别授课老师是否有足够水准,慎重决定是否选课。付费前一定要看清合同,对各项细则进行详细了解,以防掉入消费陷阱。

来源:高明法院编辑:高明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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