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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花燕走了,获捐百万剩下的98万何去何从?听听律师怎么说

法制日报

“2020年春节,想添几件家具,和弟弟一起过个好年。” 这是吴花燕生前的新年愿望,却再也无法实现。

24岁、43斤的吴花燕一直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大家都在盼望这个坚强乐观的女孩早日康复。13日下午,吴花燕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噩耗忽然传来,无数人为之惋惜。

次日有博主爆料称,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救助中心在公募平台先后为吴花燕筹款百万余元,她本人生前却只收到2万元。9958救助中心方面回应称,吴花燕及家属同时提出捐款使用意向需求:余下款项希望预留至手术和康复治疗再使用。经核实,吴花燕病情有反复,尚未达到手术条件。

此事引发热议,人们质疑捐款的去向和归属。那么,捐款归谁所有、受赠人去世后未用的捐款又该何去何从呢?

对此,

法报君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

为大家带来专业解答。

一、捐款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规定,捐赠,是赠与的一种,是有条件的赠与,即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而自愿实施的一种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而捐款,是赠与财产的一种直接形式,是捐赠人自发地参与捐赠活动的捐资。

捐赠人对吴花燕的捐款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是其自发的行为,赠与的目的是希望款项用来帮助她治病。

二、捐款归属于谁

一般情况下,捐款在捐出之前,属于捐赠人所有,而捐款在捐出之后到底是属于慈善机构还是属于受捐者个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来说,可以分情况对待。

一种情况是捐赠人个人直接向受赠人捐款或通过一些平台向受赠人转交捐款。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该捐款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其可以自行支配并作为遗产继承。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慈善的目的来讲,如果受赠人将捐款挪作他用或捐款有剩余时,不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否则不仅与捐赠人的意愿不符,也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和慈善不应谋求私利之公序良俗的原则。

另一种情况是通过向慈善机构捐款的方式参与公益活动。这种情况下慈善机构对捐赠的善款只享有保管(占有)、定向使用和监督权,其并没有所有权。而如果在受赠者去世或者其他情形导致捐赠目的消失,而捐款有剩余的情况下,将剩余善款原则上视为归捐赠人所有较为合理。如果把剩余捐款视为受赠人所有,那捐款将作为受赠者个人财产或者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同样不仅与捐赠人的意愿不符,也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和慈善不应谋求私利的公序良俗原则。

捐赠人通过9958救助中心向吴花燕捐款的归属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有协议,需要看协议中的规定该捐款是捐赠人直接捐给吴花燕个人而平台只是代表捐赠人转交,还是捐赠人附条件地捐给平台再由平台进行保管、监督使用在吴花燕的治疗上,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原则上都难以说平台对善款享有绝对的所有权。 

三、未用部分的捐款怎么办

如上所述,如果捐赠人个人直接向受赠人捐款或通过一些平台代替捐赠人转交捐款的话,捐款归属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如果捐款被认定为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则可以自行支配,剩余捐款同样可以自行支配,受赠人去世后则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而如果捐款被挪作他用或者有剩余而不被认定为个人所有时,这部分捐款原则上视为归捐赠人所有较为合理。但是,由于捐赠人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如果逐一退还的话,操作较为困难,如果通过慈善机构捐款的情况下,较好的方式可以将捐款用于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另外,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规定,捐赠人可以与慈善组织或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旦订立,捐赠人与慈善组织或受赠人即应受捐赠协议的约束。如果有捐赠方案或者协议并在其中约定了余款如何处置,按照慈善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吴花燕去世后,剩余未用捐款的用途首先要看是否有捐赠协议或募捐方案,9958救助中心针对吴花燕的捐款项目,如果进行过募捐方案备案或与捐赠人签订过捐款协议且其中存在后续善款如何使用的规定或约定,那么剩余善款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置,而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如何处理,剩余善款可能会被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吴花燕的筹款项目收到大量捐款,是大家爱心的体现,不要因余下的善款让爱心变成疑心和寒心。让捐款信息公开透明经得起质疑,让捐赠人的善意得到充分回应,从个案开始,让捐款何去何从都变得明明白白。

爱笑女孩吴花燕,一路走好。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刘欣)

编辑:韩玉婷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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