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来了 | 26元4500斤橙子?“羊毛党”疯狂下单700万有效吗?
4500斤的橙子有多重?
近日,两名果农开了一家网店卖水果,因操作失误,把克写成了斤,挂出了 “26元4500斤”的价格。B站一名UP主利用该失误,号召大量粉丝下单,据悉一晚订单涉及金额700万余元。
之后该UP主又引导粉丝集体举报店家虚假宣传、卖家无法发货为由,依据平台规则拿取赔付保证金,致使果农10万元保证金被扣完,一度被迫关店。淘宝方面回应称,已经第一时间把这家店“保护”起来,以避免更大损失。11月8日,店铺已经重新开张,上架了新橙子。
一方面是“羊毛党”的狂欢,一方面是店家的哭诉,引发网友众怒。
那么,这700万的巨额订单效力如何呢?果农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血汗钱呢?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余菲菲律师表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卖家与买家在法律上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卖家在网上对商品的介绍构成要约,买家下单购买构成承诺。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合同成立即生效。
在这个案件里,卖家可通过主张构成重大误解来维权。要注意,这里不是合同无效,也不涉及显失公平。卖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第152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卖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要求对于已经履行的相互返还,没有履行的也不用再继续履行。但是,一般来说,过错方应赔偿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不过,在这个案件里,买家的内心状态似乎是明知卖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很难说他有合理的信赖。
其次,这个案件可能还涉及到卖家是不是构成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一般要求有意引人误解、故意虚假宣传,这里卖家应该只是单纯的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橙子的价格、重量标错了。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有关虚假宣传的规定。
最后,既然不构成虚假宣传,那么获赔保证金也就不应该被支持。卖家在将合同撤销之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薅羊毛”,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各种利用商家的疏忽与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占商家便宜”的做法,无非是想省点小钱。但是26元4500斤的脐橙,正常人一看就知道是价格设置出了问题,这种情况下怂恿别人下单并且投诉获得赔付,已经不单单“薅羊毛”而是“吃羊肉”“喝羊血”了。店主操作失误固然有错在先,但不应被揪着不放,也不应承受如此沉重的代价。
值得欣慰的是,店主经过多日与客户的协商,很多客户表示愿意退款处理,但还有一万多订单未退款。目前,该店铺已经重新上线营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策划:马岳君
监制:宋胜男
文字:刘 欣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来源:法制网
编辑:席锋宇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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