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的时机尚不成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天举行第二次记者会。记者会上,针对有记者提出的民法典是否考虑对非婚同居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的提问,发言人臧铁伟作出回应。臧铁伟说,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臧铁伟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在我国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当时法律中针对其中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对于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仍旧维持了这一做法。”臧铁伟介绍说,这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因为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考虑未婚同居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
臧铁伟同时还透露,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一是增加了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二是关于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三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保护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草案三审稿明确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席锋宇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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