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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来了 | 6岁娃商场大幅度推门,玻璃爆裂倾泻而下谁之责?

法制日报

现在的商场因为设施齐全、环境好,很多家长都喜欢去那里“遛娃”。但是看似安全的商场可能埋着“隐形危险”。......近日,湖南长沙的谭女士和婆婆带6岁儿子到某商场玩,孩子将一扇玻璃门近180°大幅度推开后,玻璃门突然爆裂,导致孩子头部、手臂等多处受伤。家属认为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商场认为是孩子不当操作所致。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就给大家讲讲玻璃爆裂倾泻而下究竟谁之责?

湖南长沙的谭女士和婆婆带6岁儿子到某商场玩,孩子将一扇玻璃门大幅度推开后,玻璃门突然爆裂,碎玻璃瞬间倾泻而下,致孩童头部和身上多处划伤。家长向商场索赔,商场称系孩童非正常操作,双方暂未达成一致。

这起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孩童家长、商场负责人玻璃门产厂家以及销售方的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呢?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郑卓辉律师表示:

我们可以看到,本次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理应做好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场所内顾客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造成人身损害。比如,在玻璃门上设置警示标语、告示牌:玻璃门脆弱,请谨慎推拉;或者在营业时间,将玻璃门固定好,防止他人过度拉拽造成人身损害等等措施。

该事件中,如果商场管理者未做到如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应当对男孩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其次,就责任分配方面,商场主张小孩是非正常操作导致损害。如果确属非正常操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属于正常操作,那么,有过错的商场依然无法免责。

本次事件男孩年仅6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有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发生危险的监护职责。由于本案监护人放任小孩推门,主观上存有一定过错;而玻璃门如果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碎掉,说明本身质量可能存在问题,玻璃门的生产方、有过错的销售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所幸本次事件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各项安全保障义务;孩童家长,应当看管照顾好孩童,尽到监护人应尽的义务;玻璃门等产品提供者,也应当注意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排除隐患,防范于未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固然有安全保障义务,家长的监护责任也不可缺位,无论责任如何分分配,造成的伤害无法挽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愿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总策划:马岳君

监制:宋胜男

文字:刘  欣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来源:法制网

编辑:席锋宇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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