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来了|辞职被索赔100万,冤不冤?
法制日报 2019-09-25 20:37

近年来,有关离职违约金的劳动纠纷频现“男子获户口后离职被判赔31万元”“一飞行员离职被索赔百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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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小学教师想放弃户口回家乡发展提出离职时被被学校索赔100万该教师称自己工作10年也挣不到100万元学校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告知要离职就得赔付违约金那么,这100万该不该赔呢?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就给大家讲讲关于“离职违约金”的那些事

在北京某小学工作的王女士最近打算离职,却为此失眠许久。2017年,王女士与学校签订了一份10年的劳动合同,入职有事业单位编制,学校承诺为其办理北京户口。合同中还写明,如果未满工作年限提出离职,违约金按照年薪乘以未履行年限加上5万元的公式计算。王女士提出离职申请时,学校拿出了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学校据此提出,王女士如果离职,就要赔付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违约金的呢?离职时,违约金的“定价”标准又是什么呢?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王家田律师表示:

首先,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且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即本案例中王女士与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关系,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情况,对违约金的规定详见《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聘用合同未到期,也不符合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条件,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其次,对于聘用关系中违约金的标准,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裁判机关予以适当减少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最后,在本案中,王女士与用人单位属于聘用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聘用合同未到期,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应当从其约定。但是如王女士认为该违约金过高的,一旦产生争议,可以向裁判机关请求减少违约金,由裁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定违约金的金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总策划:马岳君

监制:宋胜男

文字:刘  欣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来源:法制网

编辑:渠洋 张博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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