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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进入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佛山新闻网

南海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积极响应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定在我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卫生场所: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药店等;(二)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民宿、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三)饮食场所:包括饭店、酒楼、咖啡厅、甜品店、食品加工场所等;(四)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五)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六)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轰趴馆、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游乐场等;(七)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房、瑜伽室等;(八)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九)购物场所:商场、便利店、超市、书店等;(十)公共交通场所(含等候区域):公交车、地铁、轮船、飞机、火车等。

二、实施要求(一)就诊人出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等医疗卫生场所必须佩戴口罩,相关医疗卫生场所应在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入场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且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者可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除医疗卫生场所以外的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佛山市南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2020年1月26日

顺德区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积极响应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二、实施要求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

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

高明区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积极响应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二、实施要求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高明区防控办2020年1月26日

来源:南海发布、顺德发布、高明发布

编辑:苏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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