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稷山人社局回应“教师加班用餐猝死不认定工伤”事件
法制日报 2019-08-06 21:37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超 王志堂

针对“山西稷山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人社部门四次认定不属于工伤”一事,《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上午(8月6日)电话采访了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联系稷山县人社局办公室后,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要联系人社局工伤保险股,并给了一宁姓股长的电话。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宁姓股长。宁股长在核实记者身份后表示,该教师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并称,要采访,过来当面说,统一给解答。

随后记者问道,法院已经多次认定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予以撤销,要求对该教师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后,人社部门为何仍然认定不属于工伤?

该负责人表示,要采访这个得先到县委宣传部登记,专门有人接待,随后就挂断了电话。

教师加班用餐猝死

四次不予认定工伤

近日,有媒体报道,2017年1月,稷山县青年教师段某在放假加班吃午饭时猝死,但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

两年半以来,段某家属一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临猗县人民法院及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判决段某一方胜诉的情况下,稷山县人社部门依然接连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报道称,出生于1990年的段某,2014年本科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应用专业,2015年7月通过稷山县教育局教师招聘考试,后被分配至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2016年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

2017年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某接到学校通知,需到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工作。

于是,从2017年1月18日起,段某开始连续加班。

2017年1月21日,因学校没有食堂,为了完成任务,学校统一安排段某和10余名同事在校外的一家饭店吃午饭。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后不幸去世。

据法院判决书认定,段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2017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某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随后,段某家属将将稷山县人社局起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其对段某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2017年6月29日,稷山县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仍是段某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之规定。

此后,段某家属提起行政复议,并再次向临猗县人民法院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均得到胜诉结果,然而,稷山县人社局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有权要求认定工伤

拒不履行判决可以追责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只能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回归到本案,段某的工伤认定只能由稷山县人社局认定,当事人不能向其他县区人社部门或越级向运城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那么,如果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某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段某工伤认定是否将一直无果?

如果法院有完整证据认为段某构成工伤,可以在判决人社部门撤销原认定的同时要求人社部门认定其工伤。”山西一位从事行政审判多年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对于稷山县人社局的行为,该法官告诉记者,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必须提交新的证据或理由。具体到本案,人社部门在法院判决后仍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有新的证据或理由。”该法官说道。

但是经《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及对稷山县人社局负责人的采访发现,并未见人社部门有新的事实呈现。

对于稷山县人社部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有进一步措施?

上述法官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对此行为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可以根据此规定对行政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法官说道。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渠洋 张博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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