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堪长期家暴将离婚,遭丈夫恐吓殴打……还有这些行为要从重惩处
顺德普法 2020-03-09 17:05

今年3月1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四周年,

昨日也恰逢“三八”国际妇女节110周年。

……

编者按:为了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家庭和谐,增强顺德区妇女儿童依法维权的意识,区妇联与区普法办联合在“三八”维权周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本期内容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广大妇女讲解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妇女群众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男方家暴有过错,

调解结案少分财产

阿秀与阿光结婚23年,育有两女一子,都已成年。阿光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阿秀从事环卫工作,平时还捡破烂帮补生计,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在她的辛苦操持下,不仅在夫家的宅基地建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还在城区购置了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

(网络图)

然而,阿秀的婚姻并不幸福。婚后几年,就多次被丈夫打伤,之后虽未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而丈夫一不顺意就要离婚,又很快反悔,并恐吓阿秀如果离婚就跟她一起死,甚至曾用刀架颈等方式相逼,还经常在子女面前诋毁阿秀。

孩子长大成人,对父亲的行为实在看不过眼,遂为母亲报警并协助母亲搬出去住,阿光在阿秀搬出去后还不断骚扰恐吓她。

2018年11月,阿秀提出离婚和分割财产:商品房归阿秀,自建房归阿光,其余财产平均分割。而阿光不同意离婚,就算一定要离婚,所有财产应平均分割。

(网络图)

阿秀无奈之下于2019年2月11日起诉离婚。同年4月12日第一次开庭,阿秀自己一人出庭,并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丈夫恐吓要与她一起死的录音和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等资料证明阿光存在家庭暴力,但阿光激烈反驳阿秀的理由和请求,表示自己一切都愿意改,不同意离婚和分割财产的方式。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且都态度坚决,法庭没能调解成功,决定暂缓一个月再审。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次开庭,阿秀再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在第一次开庭前几天,丈夫和她在派出所签订的保证不再伤害她的保证书,同时他们的子女也出庭作证,表示父亲经常以各种方式恐吓母亲,也有殴打的情况。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议:阿秀分得商品房(价值150多万元),补偿20万元给阿光,阿光分得自建房(价值70多万元);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图自网络)

律师点评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网络图)

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家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多分一些财产。

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使受害人(无过错方)成功离婚摆脱家暴并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离婚无过错方的权益,效果比一般庭审判决好。

遇到家庭暴力,受害人一定要保留好证据,而由于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类别案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所以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

本案中,阿光经常性恐吓和谩骂等行为也是一种家庭暴力,阿秀合法收集并使用家暴证据,加之有三个子女的证言予以佐证,证实阿光的家暴行为对导致婚姻破裂有过错,据此在法庭通过调解合理分配取得较多的财产,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行为要从重惩处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担任中学教师期间,多次在其办公室、学生宿舍、教室外走廊及其家中,以搂抱、亲吻、触摸隐私部位、掀开女学生衣服裸露隐私部位等方式,对本班数名女学生(均未满十四周岁)实施猥亵。

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还以了解学习情况为由,在其办公室强行触摸某女学生(已满十四周岁)的胸部。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案件,被告人身为教师,负有关心、爱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义务,但却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在校园内对其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多名学生实施猥亵,这不仅对被害学生及其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亦不可避免地给其他在校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影响,对其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

黄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2019年9月26日,公安局以黄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在黄某对某女学生的一次猥亵行为中,该女学生当时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依法应构成强制猥亵罪。黄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追加罪名,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其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本案中,黄某猥亵儿童的地点是学生集体宿舍、教室外走廊等,这些场所属于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黄某在上述场所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且以性刺激为目的,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成立。黄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未成年学生的典型案件。这类“熟人”侵害儿童的案件让人揪心。无论是老师、校长、亲戚、邻居、父母的朋友,都有可能向孩子伸出罪恶的手。

被告人黄某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长期在学校及其家中对多名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司法局、顺德区妇联、 珠江商报,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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