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不能及时上诉或起诉怎么办?顺德律师这样说……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辖区各企业亦陆续开展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依法有序安全复工,普法君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栏”,搜集推送与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的政策法律指引。同时,邀请“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公益律师围绕广大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政策和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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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将与广大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以法助企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以来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
全国各地都在严防严控
这些措施
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民事诉讼
那么问题来了
当民事诉讼遭遇疫情,该怎么办?
关于这个问题出现了多种解读
这里为大家重新梳理一下
就不同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做出分析
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新冠肺炎”疫情对民事诉讼及相关事项的影响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特别提示:本解读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志愿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和实践作出,仅供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需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一
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止?
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已经披露的信息,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冠病毒的疫苗和药物,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过程,笔者倾向性认为,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下,“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其被依法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性极大。但是,对于该不可抗力是否影响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可一概而论。
若当事人系因感染新冠肺炎、或是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致使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应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同时应提交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相关证据。
二
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时立案缴费、上诉、申请执行等期限能否相应顺延?
答: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前所述,经审查当事人系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构成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立案缴费、行使上诉权利、申请执行等的,可以于肺炎影响消除后的10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法院审查批准的,予以顺延。如民事判决上诉的法定期限为15日,若当事人在期间开始后5日内患肺炎并持续30日,当事人应在肺炎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
三
因疫情防控措施出行受限影响权利行使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本次疫情,各地政府采取了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存在出行受限如所在地区封路、暂停公共交通等或遵守政府有关复工禁令等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情形,对此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为稳妥、审慎起见,建议▶▶
一方面,当事人应积极保存导致不能行使权利阻碍的证据,以期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或者期限内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另一方面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上诉状等。最好采取中断诉讼时效和通过现在电子通讯立案等措施,如在涉及债权债务的纠纷中,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向自然人债务人的户籍地址、债务人合同确认的地址寄送催告文件;使用快递等向法院寄送立案、上诉材料等。
四
案件已受理在审理中,但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怎么办?
答:若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改期▶▶
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的;
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改期。经审查若构成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依法中止诉讼。
五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已经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的,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六
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因疫情影响无法执行怎么处理?
答: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因疫情影响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次疫情及相应采取的防控措施,势必会对执行法院或者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位于疫情爆发区的执行案件造成一定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不属于该条第一到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但对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第五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兜底规则应当包含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执行的情形,因此,若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此外,若在执行和解期限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按约履行的,此种情形也可以适用关于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经查证核实被执行人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告知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违按约履行属于不可抗力,相关履行期限应适当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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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成员杨玉鑫 【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撰稿,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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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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