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放弃子女抚养费,事后能否反悔?
离婚时,男方阿华承诺女方
无需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时隔一年后,却又以儿子的名义
起诉要求女方共同承担抚养费
法院最后怎么判?
今天,禅法君带大家一起来看
人物介绍:
原告:小龙
法定代理人:阿华,小龙的父亲
被告:阿霞,小龙的母亲


案情回顾
阿华与阿霞原是夫妻,于2013年育有儿子小龙。2018年,两人办理离婚时签订《民事调解书》,约定小龙由阿华独自携带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阿霞无需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一年后,阿华却以小龙的名义将阿霞告上了法庭。
阿华:
当时我是考虑到阿霞已5到6年都没有工作和收入,才答应她在离婚的这一年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现在阿霞已经找到工作,应承担孩子每月的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且和我均摊小龙上学的学费、兴趣班费用、医疗费。
阿霞:
我与阿华离婚时是调解离婚,阿华当时承诺我无需承担抚养费,我现在收入低生活困难,所以不同意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霞与原告小龙的法定代理人阿华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已明确“儿子小龙由阿华独自携带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阿霞无需支付抚养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对于阿华具有法律约束力,阿华应自觉遵守及履行。
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根据该规定,在此情况下应由子女提出,也即要求子女具有独立的意思表达能力。
本案中,原告小龙未满六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要求阿霞支付抚养费的意思表达能力,小龙在本案诉请的抚养费实质是阿华的诉请。鉴于阿华与阿霞离婚时约定阿霞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现其又以小龙名义诉请抚养费,显然不符合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的约定,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陆桂秀指出,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立法的本意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当子女根据上述规定诉请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但在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又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原告不满六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请被告支付抚养费显然不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实质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如该诉请得到支持,显然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亦不利于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编辑|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