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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滘某社区一村民拿出60年代房契来“争地”,最终这样裁定了……

顺德普法

60年代的房屋买卖契约

现在拿出来,还有效吗?

此前,北滘某社区有一村民李某

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契约》

想要证明一块约17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属于她所有

(网络图)

经裁定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北滘镇XX股份合作经济社某小组

这究竟怎么一回事?

1957年8月12日,李某的丈夫杨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该《买卖契约》协议约定张某将位于顺德县XX的房屋以355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李某因此主张土地使用权属她所有。

但是,某小组却称,上述土地是其集体所有,《买卖契约》中的合同签订主体张某、杨某都已经去世无法核实该契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案涉土地属李某所有。

最后调处机关裁定,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北滘镇XX股份合作经济社某小组

60年代的房屋买卖契约

是无效的吗?

一起来分析分析!

李某主张该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应属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1957年的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并认为该契约所涉房产包括本案争议地块。

但是,争议地块上原房屋在60年代因台风倒塌后形成空地,无偿出借给了案外人使用至今。

调处机关认为

01

首先,上述房屋买卖契约及旧房契均属土地私有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土地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02

其次,上述房屋买卖契约所涉房地产并无明确具体的房产附图,不能确定争议地块及地上原房屋属该契约所涉房地产的一部分;

03

再次,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注,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

如前所述,争议地块上的原房屋在60年代倒塌后,是由案外人搭建猪棚、存放杂物并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使用费。

李某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内并无恢复使用,且在八十年代末开始的房地产初始登记中,以及李某之后申请的变更或补充登记中,均未纳入其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

因此

李某主张争议地块的使用权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调处机关认为应不予支持

基于该争议地块一直未办理权属登记

也未批准给某小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

本案争议地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属农民集体所有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自然资源局,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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