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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动向!佛山市出台《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

佛山安监

近日,佛山市出台了《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录》的出台为我市城市规划、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引。

一、《目录》出台背景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城市运行的众多领域,作用不可或缺,但因其所具有的易燃、爆炸、有毒、有害等固有特性,安全风险较高,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佛山作为制造业大市,化工产业比较发达,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行业众多。出台《目录》旨在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特定种类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优化佛山产业背景,强化严格管控,加快产业升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促进危化品安全生产的健康、绿色、平稳发展。

二、《目录》编制的必要性

(一)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佛山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是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广东重要的制造业中心,毗邻港澳,东接广州,南邻中山,人口密度大,各行业领域涉及的危险化学种类繁多,点多面广,安全风险较高。通过制定《目录》,对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梳理,列出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有持久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未在我市流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在我市予以全面禁止,并对我市各相关区域使用量大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施一定的限制和控制,有助于进一步管控城市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的需要。《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佛山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佛府办〔2016〕20号)及《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佛府令第8号)等均提出编制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要求。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目录》实行危险化学品清单化管理,分为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明确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与我市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为相关单位提供具体管理指引,也为市、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提供监管清单,有助于实施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2016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及我市产业发展现状、趋势,对被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及产品,应根据《目录》要求引导相关产业逐步退出,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三、《目录》编制的主要依据

《目录》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2016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编制。

四、《目录》的主要内容

《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4个部分与“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格限制控制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等3个附件组成。

(一)

总则

总共18条,从责任体系、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体系、考核监督等方面提出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围绕三个主线:

1.政府监管的责任。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责任,把危险化学品放在突出位置上,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与责任落实。第二是部门的责任,包括规划、项目审批、用地等几个方面。

2.企业主体责任。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企业主体,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责任体系的要求;第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各岗位管理人员的责任要求。

3.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提升的工作要求。包括本质安全、安全准入、风险研判等方面。

(二)

禁止部分

禁止部分从三个层面要求: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品种禁止目录。禁止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禁止部分目录清单主要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及《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2016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等,梳理列出75种禁止种类;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剧毒物质及调研我市剧毒化学品登记情况,梳理出122种未在我市登记流通的剧毒化学品(不含国际、国家禁止的剧毒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及调研我市爆炸物登记情况,筛选出了66种危险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未在我市登记流通)。根据国际、国家、省及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等实际情况,共筛选出了263种禁止类危险化学品。

2.禁止新建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项目。原则上本市不再新建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建设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需求除外)。

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除外]。

(三)

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部分共3条,是基于城市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通过限定特定区域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种类等方式,降低和控制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品种。限制和控制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经调查统计,我市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达1849种(无国家禁止种类)。其中,严格限制控制区域现有单位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1799种,其他区域现有单位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的危险化学1849种。

2.严格限制和控制现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项目。引导现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单位逐步转型退出,严格审核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改建、扩建项目。

3.严格限制和控制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液氨、液氯、硝化纤维素、苯乙烯、乙烯、硝酸铵、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四)

附则

附则共13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相关术语定义及补充说明。

《目录》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下载目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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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杨勋

编辑 | 李漪琳、林锐峰

责编 | 郑汉文

总编 | 冼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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