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受援人王某某向高明区法律援助处送锦旗致谢

在2020年1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上刊登了一则信息,公布了司法部2019年度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为王某职业病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

基本案情


农民工王某于2013年入职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某家具公司,从事喷油漆工作。2015年,王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并被认定为工伤,在与家具公司无法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王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高明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国红办理本案。
从2016年8月开始,本案先后进行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2017年9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家具公司支付王某各项赔偿近60万元。但由于家具公司已经停产,相关财产也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执行陷入困境。
为此,周国红律师再次对本案进行梳理,发现家具公司于2016年11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企业类型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周国红律师以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突破口,2018年7月,代理受援人以家具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家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0月,一审判决被告与家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律师申请原案件继续执行,于2019年9月成功促使家具公司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最终家具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52万余元。

专家点评


职业病是常见工伤类型,对高危行业劳动者影响尤其严重。同时本案也是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当执行陷入“死胡同”时,承办律师周国红打破常规,从家具公司股东的身份入手,将股东个人财产纳入本案执行范围,切实保障了农民工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亮点


从性质上来看,此案是工伤赔偿案件和侵权案件的竞合,周国红律师除了在劳动仲裁中提出常规的请求外,还在民事起诉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在工伤赔偿的基础上,根据“损失填补原则”,增加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按常规法援案件处理,正常程序走完后,此案件将归于民事执行程序而终结。在民事执行案件陷入“死胡同”的时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周国红律师凭着深厚的法律功底,以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的执着,另辟蹊径打破常规思维,以债务人的身份入手,利用《公司法》对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特殊的规定和权利制约,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成功将原公司两股东(夫妻)锁定为工伤案件的被执行人,原公司两股东(夫妻)个人财产列入案件执行范围,此案件历时三年,最终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找回迟来的公道。

在这里,普法君要给高明区法律援助处一个大大的赞!赞它在“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实践中始终如一依法维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再给周国红律师一个大大的赞!赞周国红律师这种坚韧不拔,久久为功的执著精神!同时赞扬周国红律师法律功底深厚,法律视觉敏锐的执业作风!
供稿:高明区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