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会计虚开发票逃税70多万,获刑3年!多家公司涉案!
顺德普法 2019-09-16 17:41

近年来,顺德区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通过擦亮“崇法向善明德”法治教育品牌,纵深推进涉企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涉企焦点问题,顺德普法微信公众号现推出涉企专题普法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企业主和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水平,帮助企业依法治企、合法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携手为顺德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能量。

我们都知道

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一部分税额

有些人就利用这一点

竟然敢虚开增值税发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冯某贤曾在广州某公司任会计,卢某铭曾是顺德区某公司会计。

2013年11月,冯某贤与卢某铭商量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冯某贤提供开票资料给卢某铭,卢某铭根据开票资料在广州市某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开票后两人约出来当面交票,冯某贤现金支付2%-3%的手续费给卢某铭,冯某贤收到发票后再转交受票公司并收取5%-6%的手续费。

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冯某贤让卢某铭为某某公司等七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1份,税额合计728329.6元。

判刑3年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贤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卢某铭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冯某贤、卢某铭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冯某贤、卢某铭均通过家属退缴了各自的违法所得,对冯某贤、卢某铭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

最后,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什么是增值税?

看懂了吗?所谓的“增值”,就是商品在每一次销售中增加的价值。

商品价格每增加一次,税务部门就收一次税。

用买东西时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一部分卖东西时的税款,不会重复交税;

因为税款抵扣的存在,下游商家或者消费者可以倒逼上游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有效地避免了偷税漏税的行为,每个人都会为自己增加的部分交税。

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量刑标准!!!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赚钱快的那些方法

都在《刑法》里写着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顺德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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