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两高一部”《指导意见》:严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避免法律适用差异
法制日报 2019-01-29 17:00

法制日报记者 杜晓 实习生 徐静华

近日,有网友爆料,重庆万州25路公交再现乘客殴打司机事件。从已经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到,在一辆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一男子情绪激动,不顾其他乘客阻拦,冲上去殴打司机。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此后,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也发布了部分行业标准修改情况,其中,《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增加车辆方向盘被人抢夺后的操作规程。

近年来,

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等

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时出现,

对此,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

业内有关专家。

制度层面不断加以完善

源头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据一家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一年,全国就至少发生过36起乘客袭击司机驾驶的案例。

2018年10月26日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引发了全社会对此类行为的反思。

在重庆大巴坠江事件发生之后,北京又发生了一起抢夺方向盘事件。从已经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到,上述女乘客先是在车后门处大闹,甚至想打开车载灭火器喷射,发现自己不会使用之后又把灭火器摔在地上,直至冲到司机附近抢夺方向盘。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认为:“《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很好回应了近几年频发的抢夺方向盘高危事件,通过制度层面不断完善从根源上应对此类危机,争取让悲剧不再发生。”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研部主任张柱庭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值得充分肯定。“现有立法中对危害公共交通行为的这一类问题,尚没有明确的定罪依据。与此类似的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当年因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事情不少,所以专门对此种行为进行立法,包括暴力威胁乘务人员、未经批准进驾驶舱的行为都要进行定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力地保护了航空安全,作用非常明显。但是刑法上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航空,不适用于道路、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无论是航空安全还是道路公共交通安全,应该给予同等的刑法保护。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法律规定更加明确

在实践中更好执行

《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柱庭认为,《指导意见》出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解释。“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决问题时会存在问题,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弹性条款,解释权属于最高法。而最高法过去一直没有出台专门解释,这就可能导致在条款应用上出现差异化的问题。”

“对于同一个行为来说,可能在有的地方就定罪了,有的地方就没有定罪;从量刑上看,有的地方可能会判成缓刑,有的地方可能就是重罪,这就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性。这种实际执行的差异性,导致了一些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问题得不到刑法上明确的制止。”张柱庭说。

张柱庭认为,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比较清晰地描述了殴打、抢夺方向盘等一些具体表现,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行为时有了明确根据,值得充分肯定。

《指导意见》规定,对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十种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张柱庭认为,在量刑方面,《指导意见》中格外强调几类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得适用缓刑,这非常明确地传达了国家对此类行为绝不宽容的态度,也体现了刑法的预防性。

唐钧表示,《指导意见》加强了惩治力度,对几类特定情形予以从重处罚。加大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预防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危机应对要更重视预防

努力形成全民共治局面

《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唐钧认为,《指导意见》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指导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这样的规定很有必要,便于所有人在第一时间做出有利于应急处置的科学行为。并且,《指导意见》通过严惩此类行为,体现出了约束和规范的本意,形成全社会遵纪守法、合规有序的局面。”唐钧说。

《指导意见》中还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唐钧认为,《指导意见》通过保障正规执法,切实规范现场秩序,有利于防止危机发生或加剧。

“很多教训是以一些人的生命为代价换来的,通过这些教训,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目的就是要尽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因此,对待妨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不能仅仅依靠发生事故后的处置,也要更加重视做好预防工作。”张柱庭说。在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上,法律预防只是其中一方面,要通过技防、物防、社会预防等方面,实现安全事故的充分防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发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等行业标准的修改单,其中也增加了遇乘客威胁、袭击或抢夺方向盘等情况的相关条款。修改单提出,遇到此类事件,驾驶员应立即靠边停车,拨打“110”电话报警,向运营单位报告。此外,当事人强行逃逸时,驾驶员应注意观察其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线索。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听从公安机关指挥。

“这是针对近期不断出现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事件,所增加的操作规程内容,目的是为了告诉司机,在出现类似恶性事件时,如何进行应对和处置,以尽可能确保车辆及车上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恶性事故发生。”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说。

黄海波认为,修改后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亮点就在于,明确告诉司机在碰到类似恶性事件时如何进行处置,这对于减少公共恶性事故发生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我个人更希望执法部门能够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加大惩戒力度,通过严格执法让违法者付出法律代价,通过惩罚和警示双重作用,引导社会大众守法,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合理处理司乘关系,更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当然,这其中最关键的还是从法律层面预防,通过完善相关规定,可以让人们对自身行为的后果,对问题的严重性有一个比较清晰的预知。比如乘客殴打司机的时候,需要从法律上非常清晰地告诉乘客,这是犯罪。如果法律不表达这样的态度,打人的人可能就会认为是司机不对,具体处理人员也就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就很难去制止类似的行为。相信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此类事件出现的频率会大大降低。”张柱庭说。

张柱庭认为,除了法律预防,还有技术防范、物资设施预防等方法,比如公交车上的司乘隔离等。另外,社会预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普通乘客要对这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积极制止。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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