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杜晓 实习生 叶子悦
近日,某知名公号发布
爆款文章《甘柴劣火》,
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
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在于该文章是否属于洗稿。

全媒体时代,
一些新闻版权纠纷此起彼伏,
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新闻版权保护
法律可以完善


围绕《甘柴劣火》一文引发的争议,两方面的观点都有。有观点认为,该文章引用了大量传统媒体的深度调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也有人提出,向公众发布的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文章的二次传播并非照搬照抄,而是有自己思想及评论的二次传播。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认为,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是指那些不满足独创性要件的纯粹事实性消息,例如格式化的会议报道等。由于不具备作品构成要件,自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反,无论是写实的新闻报道还是虚构的文学作品,只要构成有独创性的表达,就可以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尤其体现在作者的材料选择、遣词用句和谋篇布局等方面。”刘文杰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有些时事新闻是对事实性的单纯描述和报道,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有些时事新闻作品是深度型、深挖型的调查类时政新闻,需要耗费较高的创作成本,并非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转载引用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并向其付费,即具有所谓的人身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上对时事新闻作出了保护规定,但并未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由于二者在法律上未明确区分,则容易混同,从而造成合理使用范围的过于宽泛,导致一些自媒体薅了传统媒体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的‘羊毛’。”朱巍说。
朱巍还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改进。“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补充,但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和法律条文之间仍有一定距离。希望法条能够进一步修改,明确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品、新闻评论、夹叙夹议等各类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边界及版权权利。”
刘文杰认为,虽然著作权法中有“时事新闻”这个概念,但是并没有给其下一个界定。但是,即使未来有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对其予以界定,也许不会给实务界带来很大的影响。


如何认定洗稿
改变外在形式


近年来,洗稿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互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门曾联合启动 “剑网2018”专项行动。针对洗稿行为,此次“剑网2018”将重点打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通过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转载案件,依法取缔、关闭一批非法新闻网站、网站频道及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百家号等互联网用户公众帐号服务提供者,来达到整治规范的目的。
另据了解,2018年12月3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尝试设立合议机制,将实践中认定存在争议的“洗稿”内容交予“洗稿投诉合议小组”成员评定,并在合议后得出结论。
除了《甘柴劣火》引发的争议之外,此前,类似争议已经有过一些。 洗稿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呢?对此,业内专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首先要去界定,到底什么叫“洗稿”。“实际上新闻报道的类型是多样化的,有一些是纯粹的事实性报道,有一些可能是评论以及调查类的新闻等。像有一些较为简单的事实性消息,可能只属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对时事新闻的使用就不属于‘洗稿’。”
郑宁还认为,真正的“洗稿”,是指改变了表达,但是照搬思想性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那些辛辛苦苦做原创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刘文杰对“洗稿”的定义是,“目前,较为通行的一种说法是,洗稿就是保留他人作品的内容而改变该作品的外在形式,也就是用自己的方式把别人说过的再表述一遍。正是因为在内容上是基本相同的,因此,改头换面的稿件与原作放在一起,仍然给人以似曾相识或者换汤不换药的感觉。”
朱巍认为,真正的“洗稿”有很多种形式,有人工洗稿,甚至有人工智能洗稿。最拙劣的洗稿就是“复制粘贴”。“在电商平台上搜索‘洗稿神器’,会出现大量商品信息。运用这类‘洗稿神器’,只需输入主题,再起一个耸人听闻标题,就可能拼凑出一篇‘十万+’。 ”


自媒体发展迅猛
有的放矢去规范


在实践中,关于一些新闻作品类别的区分并非泾渭分明,各种情况比较复杂。
朱巍认为,实践中对深度调查类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不利的。“调查记者写作一篇深度调查报道非常耗费精力。但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传统媒体记者完成作品后,一旦变成热点,就会吸引个别自媒体利用热度而上,借助现存稿件,甚至有些时候加上自身的想象都可以组成爆款稿件。”
17年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相关资质。如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时政类新闻的报道、评论,分为两类资质。一类资质媒体,能够采编、转发。二类资质媒体不能采编,但可以转发。朱巍认为,有的微信公号作为自媒体没有新闻资质,不但不能采编刊发时政类新闻信息,而且连转载的资质也是没有的。
郑宁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对于时政类新闻的采编资质是有要求,大部分自媒体,理论上不能够去制作和发布时政类的新闻。
“但是不能用这个理由,去论证‘洗稿’的合法性。这是两码事,前者涉及到的是我们国家对于新闻来源的监管问题;而后者,实际上涉及到一个版权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问题。”郑宁说。
近几年,随着智能手机兴起,社交软件日益普及,新媒体发展势头也十分迅猛。
朱巍认为,总体来看,自媒体发展对于社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同时矩阵传播让更多的人关心时政。
“许多自媒体品牌做得很不错,而且在努力创新。相关从业人员的努力不易。但也有一小部分从业者,滥用了自媒体的权利,利用传播优势蹭热点,甚至成为‘自媒体打手’,利用自媒体对企业及个人进行勒索。”朱巍说。自媒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有的放矢加以规范,最基本的要求即遵守民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公共安全,尊重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马岳君 张博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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