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刘中全
今天上午,刘忠林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2018)吉04法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他将获得合计46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这标志着刘忠林案正式终结,当事人刘忠林从此将开启新的生活。

据了解,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次听取赔偿请求人刘忠林及其代理律师意见之后,作出(2018)吉04法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自刘忠林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以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到刘忠林所在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协议和有关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1月7日送达。刘忠林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对赔偿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
刘忠林案发生在1990年。就在案发的前一年,同村一名女子郑某失踪,一年后,村民修河时在河套边挖出怀孕的女尸,即为郑某。警方后来锁定刘忠林为凶手。
1994年7月,辽源市中院判决刘忠林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以“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判处”为由判处刘忠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8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核准死缓,刘忠林从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作出(2011)吉刑监字第10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2016年1月22日,已经48岁的刘忠林被刑满释放,3个月后,即2016年4月18日,吉林省高院终于发来了再审开庭的通知,但判决书一直未下达,该案也被称作“马拉松式”的再审。
2018年4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宣判刘忠林故意杀人一案,改判刘忠林无罪。让背负28年故意杀人罪名的刘忠林终于得以平冤。
吉林省高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布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刑核字第52号刑事裁定和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辽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告刘忠林无罪。
2018年5月23日,刘忠林和律师来到吉林省高院,正式提出166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并要求辽源市中级法院在国家、省、市媒体公开道歉。
国家赔偿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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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韩玉婷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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