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快递被扣了”
“你的账户有异常”
.....
接到这样的电话,
你第一反应会是怎样呢?

南海就有一位女子
接到了这样的电话,
你猜她会怎么处理?
案情回顾
时间:2015年4月13日8:00地址:上班路上
练某在源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源某公司)任职主办会计,这天她接到一个自称是顺丰快递的电话,说她的快递被扣押了,并建议其报案。
对方将电话转到“报案中心”后,一个自称刘队长的人跟进,称练某账户里有200多万存款涉嫌犯罪,已被冻结。
在练某提出自己没有这个账号后,“刘队长”称这是一个的重大案件,要保密,并指示练某买一个新的手机到宾馆,与他们进行沟通。
时间:11:00地址:兴某酒店
在双方的沟通中,“刘队长”得知了练某的工作情况,称怀疑练某公司的账户往来有问题,让她配合调查,把公司的账号银行Key取出来。如果她好好配合调查,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转为被害人。
时间:12:00地址:源某公司
练某回到办公室拿了自己的复核key后,又趁他人不注意,从保险箱里拿出了另外两个不属于自己管理的key。
时间:13:00地址:铂某酒店
之后,练某在另一位自称“检察官”的诈骗分子的指示下,在他们指定的网址中输入了源某公司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信息。其后,诈骗分子将源某公司账上资金分六次转出合计200万余元至案外人林某账户。
时间:2015年5月11日
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对案外人林某的民事诉讼。因为涉案的账户是由林某亲自开办的,虽银行卡现不在其手上,但由于其无法提供实际持卡人的信息,致使公安机关未能顺利侦破案件及追回被骗款项,林某的银行账户无合法依据和合同依据收取200余万,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向源某公司返还200余万元。
经执行后,林某已退还源某公司100多万余元。而练某则先后向源某公司赔偿了5万余元。
其后,源某公司认为练某明知公司管理制度和会计规范的情况下,仍违规使用银行U盾和泄露账户密码,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练某赔偿公司100余万元。


练某辩称,源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严重不足和漏洞,她作为会计可以轻易拿到应当分别由三个人保管的三个U盾及密码足以证明其存在上述管理漏洞。
而且事情发生在她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源某公司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应当承担因其工作失职造成的经营风险。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练某承担30%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练某作为在源某公司任职多年的会计,应当知悉并遵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网银银行(U盾)的保管及使用制度,且其应具备比常人更强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但其涉案行为造成了源某公司经济损失。练某对该损失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源某公司在对员工财务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及对U盾使用监管方面存在过错,使得诈骗分子有机可乘。如果严格要求练某根据其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显失公平,也有悖于公平公正原则。
为此,一审法院综合源某公司、练某各自的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练某的工资收入水平,判决练某承担30%的损失。

其后,练某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损失过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承担15%的损失。
练某上诉称,当时她按照常理判断三个U盾并非由犯罪分子控制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不能将钱款转走,她主观上有保护单位资产不受侵害的意识;
客观上,款项是被犯罪分子通过高超的网络技术手段转走,并非她本人亲自转账。
源某公司称,练某是为规避所谓的个人法律责任,才违规窃取单位U盾,其主观上不具有保护单位资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意识。

佛山中院:
一审赔偿责任比例合理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是否合理,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练某作为在源某公司任职多年的会计,应当知悉并遵循源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网银银行(U盾)的保管及使用制度。其涉案行为使得公司银行账户及密码被泄露,造成源某公司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源某公司对练某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及对U盾使用监管方面也存在过错,使得诈骗分子有机可乘。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后判决练某承担30%的损失合理。
因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一旦发现被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和公司沟通以便追回损失。
企业方应当制定完善的财务审批制度,逐级审批,加强审核,监督落实,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防诈骗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