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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未印发的判决书,背后隐藏了什么?

三水法院

“嘟嘟嘟……”,听到办公电话响,正在写判决书的甘法官接起电话:“喂,你好!”

  “甘法官吗?我是陈某,我和林某已经到法庭了。我们愿意调解。”

8月初的一天,白坭法庭甘法官接到被告陈某打来的电话,其称与原告的投资人林某过来调解。

前两次均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意见的当事人

“突然”来白坭法庭调解,

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原告某厂向被告陈某及妻子肖某供应三批铝合金茶水柜型材,二被告按时支付第一批铝材货款后,迟迟没有支付第二、三批铝材货款71182元。该厂多次催讨未果后,起诉至三水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书记员即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被告陈某希望原告减免部分货款,并分期偿还,而原告并不同意。因双方提出的和解方案差距较大,第一次调解未果。

这样的结果,

早在承办法官的预料之中,

但他并没有放弃调解……

案件开庭当日,二被告并未出庭,承办法官又致电被告陈某,询问其愿意支付的货款金额,并进一步了解原告意愿。无奈,第二次调解因被告陈某仅愿意支付货款50000元、原告仅愿意放弃货款利息而未能成功。

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事情是否还有转机呢?

7月30日,考虑到双方确实存在和解的可能性,承办法官在已将判决书草拟完毕的情况下,再次联系被告陈某,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某当即表示愿意偿还货款60000元。

见此情况,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继续在双方居中调解。最终,被告陈某当场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这本是一起要缺席判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但经白坭法庭承办法官三次悉心调解,以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方式圆满结案。

“案结事了”不是一句空话!今年7月份以来,白坭法庭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一个月内调解撤诉结案 28件,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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