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拟增加多项新规:自愿参加学校活动受伤学校或可免责 吃饭不给钱欠债不还钱可“自助”维权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孩子在学校参加了有一定风险或者对抗性比较强的体育活动,一旦受伤学校就必须担责?遇到吃霸王餐的或者好不容易逮到了“老赖”,为了减损,自行扣了对方的财物,这种行为违不违法?结婚照被别人损坏了,但因为不是故意的,就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去看病,结果个人信息被医院医生泄露给公司或者母婴用品店,但因为没有产生损害,就没办法要求赔偿?
对于这些实践中并不鲜见的侵权行为究竟该如何追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二审稿重新给出了答案。
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继今年8月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次提交审议。
据了解,初次审议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1089条意见。各方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才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制度也较为完备,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编纂的侵权责任编草案总体较为成熟,是可行的。同时,各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这些意见,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增加和完善了多项内容。



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校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家里有孩子上学的家长会发现,相比自己上学的时候,现在的学校、幼儿园等都不敢轻易组织具有一定风险性和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原因就是这些教育机构担心孩子受伤,害怕承担责任。因为一旦有孩子受伤,学校、家长等就有可能要进行赔偿。而对伤害由谁承担责任,实践中也是经常产生纠纷。长期以往,不但对于下一代的健康不利,还会对国民素质造成不利。
鉴于此,有的部门、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应对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发生受伤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考虑到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草案二审稿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增加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规定,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遇到有人吃“霸王餐”、抓到“老赖”,可以先采取“自助行为”,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诚信问题,仍然是个大问题。很多欠钱不还的“老赖”躲着不还钱,那么,好容易把这个人逮着了,能不能临时扣着他的车或者其他财产?如果扣了,需要承担责任么?遇到吃霸王餐的顾客,店主能不能扣留对方的财产,把他的手机扣下?会不会反过来还被对方起诉侵犯财产权?
现实当中,自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鉴于此,一些地方、部门、法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弄坏他人结婚照,不是故意但有重大过失的,也要担责
结婚照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被故意损坏,能要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么?对于这个问题,草案一审稿中明确规定,可以!但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限于“故意”,条件过于严格。
鉴于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保姆干活时受了伤,原则上将由雇主一方来担责
草案一审稿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错中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二审稿据此作出相应修改。
滥用“通知—删除”程序,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担责!
对于网络侵权,草案一审稿中有所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有的意见提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以保护。
鉴于此,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昏迷,医院可以向近亲属说明情况取得书面同意
草案一审稿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不宜向患者说明”是否包括“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不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应当予以明确。
考虑到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状态无法作出有效判断时,属于“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二审稿将“不宜向患者说明”修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
只要泄露了患者个人信息,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医院及医生都要担责
关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一审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该条规定中的“造成患者损害”。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将处惩罚性赔偿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赔偿
破坏生态环境一般会造成两类损害后果,一类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另一类是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这两类损害后果在责任构成要件、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鉴于此,有的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建议,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损害责任和造成的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
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确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三是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暂不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执行难度也较大,建议删除或者修改该条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各方也高度关注。对该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据此,草案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席锋宇 常煜 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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