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
千金买银,万金买邻
相邻而居是一种缘分
可是却有邻里双方在家门口大动干戈
还为此闹上了法庭......
我们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来自南海平洲的林某棠和林某强为邻居,在2017年8月20日上午11点多,林某棠在自家门口烧垃圾时,与林某强产生了争执。半个小时后,林某强回家叫上林某豪,用手机对林某棠进行拍照。期间,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并致林某棠头部受伤。

事后,林某棠先后几次到南海区的两家医院进行治疗,期间曾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7千余元。
为此,林某棠一纸状书把林某强、林某豪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一万余元。
那么
对于事发的详细情况
双方是怎么说的呢?


林某棠十分生气,并表示:“我当时在自家门口烧垃圾,林某强就用手机对我进行拍照,为了阻挡他拍照,我用扫把在他面前扫了一下。没想到,之后就遭到他和林某豪的无故殴打。 ”


林某强和林某豪同样非常气愤,辩称:“林某棠一周内两次在我们家门口烧垃圾,还多次出言侮辱,并将焚烧后的垃圾撒向我们!他还放出恶狗在附近徘徊吠叫,在我们向村委会反映情况后,他就向林某强投掷扫把,整件事是因他而起,应由他自行承担责任。”


其后,林某强和林某豪还向法院提出反诉。林某强认为,当天在他家门口遭受林某棠一系列骚扰与袭击,导致他血压飙升,出现不适,并于次日前往医院就医。
在医生的建议下,林某强住院检查与治疗,共计住院8天。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棠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万余元。


林某棠辩称,林某强的入院及住院诊断已经明确说明他有高血压病史,他的住院治疗情况与本案无任何关联。

一审:
各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某强将林某棠打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林某棠烧垃圾的行为对邻居造成影响,亦存在火灾隐患,在林某强和林某豪出面制止时仍未及时改正,在事件中没有保持克制,有效回避,使争执演变成双方肢体冲突,致自己受伤,林某棠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棠与林某强对林某棠的本次受伤承担赔偿损失的比例为3:7,经核算,林某强应赔偿林某棠7千余元。
至于林某强,其明知自身有高血压病,应对自己的身体具有注意义务,但其仍与林某棠争吵并参与双方的冲突,故其自身身体原因是导致高血压病发的主要原因,林某强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林某强与林某棠发生冲突是导致林某强高血压病病发的诱因,属偶发性因素,应系间接原因,林某棠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经核算,林某棠应赔偿林某强2千余元。
二审:
各有损失,两败俱伤

其后,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林某棠上诉称,林某强有高血压病史,其无法直接证明事发第二天其到医院检查的原因与本次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
林某强辩称,他的高血压病史是两年前的事情,近两年并无住院记录,日常检查一直是正常的。住院原因是林某棠的袭击所致。





林某强上诉称,林某棠在本次事件中先行制造事端,更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其次,一审法院对其反诉的责任划分不正确,林某棠对他投掷扫把并命中他的左胸,从而导致血压上升,林某棠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林某棠辩称,整个事件是林某强主动挑起事端,如果林某强不满意他烧垃圾,应当向村委会反映,不应选择辱骂他并协同林某豪殴打他。在这过程中,他自始至终并未还手,林某强才应承担主要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棠在公共通道焚烧垃圾的行为本身就可能影响其他四邻的相关权益,其应在他人提出异议时及时停止该行为,但其没有。而林某强二人在制止林某棠烧垃圾的过程中诉诸武力,最终导致其受伤,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因此,林某强应对林某棠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林某棠在此过程中亦有不当之处,依法应减轻林某强的责任。一审判决林某棠与林某强对林某棠的本次受伤承担赔偿损失的比例较为妥当,予以维持。
关于林某强的损失责任分担问题。双方本为邻居,因小事升级为言语以及肢体冲突,林某强在事发后于当晚高血压病发,并于次日住院治疗。因高血压为其身体固有疾病,其应对自己身体具有更谨慎的注意义务,林某棠在此冲突中亦有过错,故一审判决林某强与林某棠对林某强的损失责任承担划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相处久了有些小矛盾在所难免。当矛盾出现时,双方应该本着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的原则,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有效沟通。许多时候,只要彼此能多一些互让互谅,很多事情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多一分理解,少一分冲动,坚持以和为贵,许多矛盾自然能迎刃而解!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