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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来啦,贩卖毒品、危险驾驶……这些案件下周开庭!

三水法院

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下周,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3273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3日  8:5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叶少敏

书记员:卢恩

当事人

原告:马越强、许岩  

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恒福丽铂公馆公寓一套,并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原告展示了丽铂公馆的微信广告宣传,宣传中包括签约后12个月按月收租即签即收租等承诺,但原告签约12个月后并无收到开发商的租金。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一年的返租租金。

2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318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3日  8:50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何健钊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广东宝利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主要销售环保颗粒,原告从2018年1月10日开始合共与被告签订了六份《广东宝利兴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双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支付货款的时间。在合同第11条均明确约定:如不按时承付货款,买方加付未承付货款3%的月违约金给卖方,并承担卖方催收货款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  

截止至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供货总价值为1323600元。但截止至2019年5月30日,被告仅支付了货款1007800元,尚欠货款315800元未支付。现六份销售合同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但被告尚未全额支付货款,违约金也没有足额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不履行其支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3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393号

案由:贩卖毒品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3日  9:1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被告人:陈家俊、岑家裕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家俊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岑家裕,而被告人岑家裕将其中两次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家俊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将2包毒品氯胺酮约0.65克贩卖给被告人岑家裕,从中获利人民币550元。

2.2019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陈家俊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三包毒品氯胺酮约0.76克贩卖给被告人岑家裕,从中获利400元。

3.2019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家俊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将两包毒品氯胺酮约0.53克贩卖给被告人岑家裕,从中获利350元。

4.2019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家俊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将三包半毒品氯胺酮约1.03克贩卖给被告人岑家裕,从中获利350元。

5.2019年3月11日22时许,购毒人员陈连冲微信联系被告人岑家裕要求购买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毒品氯胺酮。被告人岑家裕收取毒资后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家俊处购买来两小包毒品氯胺酮共计0.4克。被告人岑家裕拿到毒品后前往三水区西南街道某酒吧,在该酒吧一厕所格内将上述毒品交给陈连冲。次日早上,公安人员在陈连冲身上搜获上述毒品。本次毒品交易被告人岑家裕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被告人陈家俊获利人民币450元。

6.2019年3月13日,购毒人员陈连冲微信联系被告人岑家裕要求购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毒品氯胺酮,被告人岑家裕收取毒资后从被告人陈家俊处买来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约0.42克,另以人民币160元价格买来两粒毒品摇头丸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岑家裕拿到毒品后前往三水区西南街道某酒吧一厕所格内将毒品氯胺酮交给购毒人员陈连冲。

4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再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4日  8:50

开庭地点: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麦景桃

书记员:麦静仪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陈红莲 

被申请人:杨华东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陈红莲不服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请求:1.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2012年2月29日出具的欠条,申请人确认2012年2月29日止欠被申请人水泥款36000元。但申请人已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4年1月28日各支付被申请人水泥款5000元,合计10000元,均直接汇入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15日向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人偿还2012年2月29日欠条中的水泥款36000元,因本人当时丈夫刚去世,本人无法参加该案件的庭审,被申请人故意向法庭隐瞒申请人已偿还水泥款1万元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该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法院对本案事实重新做出判决。

被申请人杨华东认为利息按每月208元计算,其在2019年1月14日才知道有两张转账单,原审判决没有错误,案件早已生效,陈红莲在2016年已经知道本案,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请求驳回陈红莲的再审申请。

5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397号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4日  09:2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被告人:余明明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7日凌晨至当日18时许,被告人余明明在租住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房屋内容留黄贤科、罗建强、刘国云、何耀广吸食毒品“开心水”。4月8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余明明及吸毒人员何耀广、罗建强。4月10日,吸毒人员刘国云、黄贤科到公安机关投案。经现场检测,被告人余明明及吸毒人员何耀广的尿液呈“冰毒”、“K粉”、“摇头丸”阳性,吸毒人员罗建强的尿液呈“摇头丸”阳性,吸毒人员刘国云、黄贤科的尿液呈“冰毒”、“摇头丸”阳性。

6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399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4日  9:3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被告人:何志军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3日2时许,被告人何志军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S381线赤柱岗村路段时,与被害人董某所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该小轿车右后视镜损坏。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志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1mg/100ml。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志军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事故的责任。

7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400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4日  9:4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被告人:梁瑞枝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梁瑞枝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佛山市三水区三达路北延线实验中学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瑞枝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0mg/100mL。

8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402号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5日  9:1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林晓莉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罗智皓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日0时至9时许,被告人罗智皓在居住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房屋内容留刘伟杰、刘铭健、梁伙新、黄文勇吸食毒品“开心水”、“K粉”。2019年4月8日,公安人员捉获被告人罗智皓及吸毒人员梁伙新、黄文勇。2019年4月10日,公安人员捉获吸毒人员刘伟杰、刘铭健,经现场检测,吸毒人员梁伙新的尿液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鉴定,被告人罗智皓、吸毒人员黄文勇的头发中检测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3,4-亚甲基二氧机甲基苯丙胺;吸毒人员刘铭健、刘伟杰头发中检测出氯胺酮、3,4-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3,4-亚甲基二氧机甲基苯丙胺。

9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403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5日  9:2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林晓莉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范绍云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范绍云在未申领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大塘敬老院机动卡点路段时被执行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绍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

10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406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19年7月25日  9:3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林晓莉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刘川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4日至26日,被告人刘川多次在被害人黄某经营的百货商店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刘川去到上述商店盗取一条价值人民币155元的皮带。

2.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刘川去到上述商店盗取一双价值人民币28元的宝路易白色袜子。

3.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刘川去到上述商店盗取一支价值人民币20元的云南白药留兰香型牙膏。

4.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刘川去到上述商店盗取一条价值人民币155元的皮带。

5.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刘川去到上述商店盗取一把价值人民币5元的永恒牌3M卷尺。

6.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刘川去到上述商店盗取一条价值人民币155元的皮带。

7.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刘川去到上述商店盗取一支价值人民币25元的艾诗牌芬香止汗走珠露和一双价值人民币15元的七匹狼蓝色袜子。后其在离开时被当场发现,并从其身上搜出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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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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