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费后指定的老师离职,剩余学费还能要回来吗?
顺德法院 2019-04-09 17:41

如今,

不少家长都会选择

给孩子报一两个兴趣班。

让他多学点东西,

长长见识。

不过在顺德有两位家长,

却为孩子的培训班操碎了心!

他们好不容易找到孩子喜欢的老师,

课没上完,老师却离职了!

为此,

家长把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

纠纷:指定老师离职,家长要求退钱

2017年10月,顺德大良街道周女士带着儿子小杰(化名)来到一家音乐培训机构试课。在一位中介的安排下,小杰上了一节邓老师的架子鼓课程。

(图自网络)

当天,周女士便和该培训机构签下了一份课程合同,并且向该机构支付了架子鼓培训课程费用共计5200元。根据合同约定,费用包括24节专业课和半年48节的督导课(9折)。合同还写明,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周女士表示,自己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指定了邓老师作为小杰的授课老师。

此后,小杰在邓老师的教授下,一共上了7节专业课、8节督导课。

2017年12月,周女士接到培训机构的通知,邓老师已经离职,不能再继续给小杰上课。

由于课程还剩下17节专业课和40节督导课没有上完,培训机构提出可为小杰更换授课老师。对此,周女士没有答应更换老师,而是要求该机构让邓老师继续给小杰上课,机构同意进行协调。

(图自网络)

但是,周女士却一直没有等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周女士向培训机构提出退回剩余学费的要求,却遭到拒绝。为此,周女士将该培训机构起诉至顺德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培训机构返还剩余课程费共计3683.3元。与周女士一同起诉该培训机构的还有郭女士,郭女士指定了邓老师为儿子小豪授课,她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6000元。

对此,培训机构在开庭时回应,邓老师原来带的学生都已作出合理安排,大部分由校长亲自接手组班,对于未转学的学生,可以联系机构的老师统一协调安排上课教师和时间。而且合同中约定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因此,如果家长如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解除合同的后果,不能退费。

法院:机构应退回剩余课时费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定,邓老师已于2017年11月底离职。2017年12月6日,培训机构在与家长沟通时提议给小杰换新的教师,并称“如果真的不喜欢再转回邓老师那里也可以”,在一个星期后仍称“小杰一定要跟邓老师也可以,但是要签订免责协议”,郭女士同意签订协议但机构仍然未能安排小杰上邓老师的课。

(图自网络,图文无关)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课程须知中约定“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即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同时也赋予了家长申请转换不同教师的权利,从原、被告沟通的过程看,本案家长要求指定邓老师为作授课老师,但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同时,培训机构在与家长沟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因此,原告周女士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用没有违约。

因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专业课和督导课的价钱,法院酌情确定24节专业课为3200元、半年督导课为2000元。法院据此认定剩余专业课及督导课价值分别为2266.61元和1355.62元。

最后,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培训机构应退还原告周女士课时费3622.23元。另一案件中郭女士退还课时费6000元的请求同样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看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