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攀爬小区石雕受伤,父母索赔逾30万元!物业该不该赔?
禅城法院 2019-04-10 08:00

让孩子玩得尽兴

且确保其安全

是让大多数父母挠破头皮的艰巨任务

这不

本以为距离不远、环境熟悉

带着小孩在小区里玩耍应该十分稳妥

谁料意外还是从天而降!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9日,佛山市民龙先生带着11岁儿子小龙在小区内玩耍。当小龙独自攀爬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门前右侧处竖立的一尊孔雀石雕尾部时,意外发生了。石雕因受力向小龙攀爬方向倒塌,最终小龙跌落在地,腿部严重受伤。

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小龙左胫骨开放式骨折、左小腿脱套伤、左胫骨前肌部分断裂、右膝皮肤擦伤。由于伤情严重,小龙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继续治疗。

事故发生后,小龙父母多次向物业公司索赔未果,故而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某物业管理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赔偿损失315268.14元。

小龙父母

庭审中,小龙父母表示,经现场查看,孔雀石雕的主体部分和底座是相互分离的,两者通过胶水等粘合物连接,但由于物业公司日常管理时并未对该石雕进行正常的日常维护,连接处出现老化松动最终导致石雕主体部分倒塌。

该石雕的周边,物业公司亦未设置任何警示安全提醒标示和设置隔离带等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严重失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两物业管理公司

两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小龙在该案事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发时,小龙突然自行闯入小区非公共活动场地的草坪中间强行攀爬用于小区美观装饰的石孔雀,导致石孔雀因受力过大而断裂跌落砸伤自己,涉案石孔雀只是一件用于小区美观设计的装饰用公共设施,并非小区游乐设施,且旁边竖立有小区《住户文明公约》公告牌,提醒小区居民应爱护公共财物,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小龙未遵守住户文明公约,强行攀爬石孔雀这一公共设施,才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同时,小龙作为十多岁的未成年人,自身也应知晓强行攀爬任何物件都会有风险。另外,小龙父母也未尽到监护和安全教育义务,故小龙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不是所涉石孔雀的所有人,也不是该石孔雀的生产建造者和提供者,事发前石孔雀没有任何异常,物业公司在平时工作中,已经尽到日常物业服务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小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双方各有说法,

到底谁该负责?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为人工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定涉案小区由物业管理分公司管理的事实。在该案中,石雕倒塌与小龙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住户文明公约》恰巧立于涉案石雕旁,但文明公约从其内容看,并不能等同于安全警示标志,其不能给人以此处危险须注意安全的危险源告知和需谨慎注意的警示和提醒作用,但事实上石雕确存在倒塌的风险,且其高度和重量足以致人伤害,该物业管理分公司依法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修缮的职责,对于基底不牢固的石雕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修缮注意义务,致使石雕在作为儿童的小龙施加的外力作用下倾倒致小龙下肢受伤,两方面的原因结合造成了本案的损害事实的发生,该物业管理分公司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龙系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年满11周岁,在无监护人陪同下,缺乏安全意识,擅自攀爬小区公共设施,对其自身的伤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该物业管理分公司应承担除精神损失外7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是由某物业管理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由其提供物业服务,该物业管理分公司是该物业管理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经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于自身的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分公司无力承担债务时,应当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小龙诉请的各赔偿项目,我院经核算后确认小龙由于此次意外造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多项费用在内的损失共计124874.74元,其中该物业管理分公司应赔偿小龙87412.32元(124874.74元×70%)。此外,由于小龙因本次事故受伤较重,精神难免遭受创伤,我院结合被告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该物业管理分公司向小龙赔偿92412.32元,物业管理总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两被告对判决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公共场所一般都会设置基本警示标识或安全提示,但由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法官建议,公共场所、设施的管理者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检修维护力度,排除危险源。同时针对儿童,应当设置更加醒目、更具针对性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立物理隔离设施。一旦发生损害,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避免损害结果扩大。家长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也要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孩子对危险的认知能力,也不要忽略对孩子的监管,让孩子远离危险源,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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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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