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间本应相亲相爱
而非相爱相杀
即使在工作中出现矛盾
可以好好商量,动手可就伤感情了
近日,顺德这两位朝夕相处的同事
就因小小的碰撞
不仅赔钱,还“赔上了命”
案情回顾
李某与陈某均是某展公司的员工。2017年9月12日下午,李某在公司车间搬运不锈钢管上货车的过程中,因不锈钢管碰到了货车旁的陈某的胳膊,两人发生了口角。在争吵的过程中,两人殴打在一起。在打斗的过程中,李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后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某展公司的员工即陈某殴打致死。殴打过程中,某展公司没有及时制止,李某倒地后,很长时间内没有人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导致李某错过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而死亡,某展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李某家属将某展公司和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费977528元。


某展公司辩称,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李某的死亡系由其自身疾病以及陈某的斗殴而诱发导致。案涉事故是陈某与李某的个人突发违法行为,与职务无关,致损应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在知悉斗殴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实施救助。
事故发生后,为了让李某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公司为李某垫付住院按金共53000元。同时,在李某去世后,与其家属达成协议,借支了83985元给他们处理李某的善后事宜,并约定该83985元作为补偿金待遇。

陈某辩称,当时只是上班期间两人因为一点意见发生争执,演变成斗殴,自己并没有故意去伤害李某。
三方各执一词,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判决
一审:
李某和陈某各承担50%的责任
某展公司承担10%的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李某受伤,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但李某系与陈某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发生斗殴而受伤,并引发了自身疾病而死亡,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从斗殴发生的原因、经过分析,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在李某将钢材放上车辆时,其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已结束,故某展公司无须直接对陈某侵权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某展公司作为斗殴二人的用人单位,平时应尽到管理责任,其在二人进行斗殴时,未及时阻止二人争斗,其在管理、处置事态的发展等方面存在部分过失。故某展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补充责任。一审法院从某展公司的过错方面考虑,酌定其对陈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承担10%的补充责任(即总损失的5%)。
经核算费用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应赔偿李某家属447852.87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李某家属和陈某均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了上诉。

“
李某家属上诉称,某展公司没有为李某购买社保或保险,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法院认定其承担的比例不当。关于陈某的责任比例,结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仅判令陈某承担45%(公司承担5%)的责任也明显不合理。
”
“
陈某上诉称,自己和李某没有私仇,是某展公司的指令造成李某对自己产生意见,某展公司完全清楚及了解,但未尽应尽的管理义务,而纠纷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自己对李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而应由李某及某展公司承担。
”
“
某展公司则辩称,李某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公司门市经理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报警求助,李某去世后其家属还向公司借支了8万余元作为处理后事的费用,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双方因小事发生口角后,均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继而激化为互相斗殴。斗殴过程中,双方均情绪激动并挥拳击向对方,以求制胜,而非迫不得已的防御行为,故双方均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与事实不符,斗殴过程诱发李某脑内小动脉瘤破裂出血,最终导致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陈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结合事件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李某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酌定由李某和陈某各承担50%的责任正确,予以维持。
本案纠纷事发突然,李某在双方争执、斗殴发生后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即昏迷倒地。某展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异常后已及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赶赴现场并试图阻止双方,在李某昏迷倒地后及时报警、呼叫救护车,并在李某救治、后事处理过程中通过垫付、借支的方式支出共计13万余元。可见某展公司已尽管理、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法院对李某家属、陈某上诉主张某展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不予支持。
某展公司自身不存在过错,亦不需要对陈某的侵权行为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鉴于一审法院判令某展公司对陈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10%的补充责任,而某展公司并未就此提起上诉,且该责任认定有利于李某家属的损失最终得到赔偿,因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冲动是魔鬼!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不应逞一时口舌之快,伤了别人,也伤了自己,更不应该意气用事,举起拳头来宣泄自己心中的不满。当矛盾发生时,我们应当心平气和、友好解决,为自己赢得尊重的同时,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添砖加瓦。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