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行审379号
案由:行政处罚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4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王璋
书记员:陈枝花
当事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检查发现:2018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负责的施工车辆在进出某工地时,车辆带泥污染了工地口对出路段,污染面积3.5平方米。申请人在2018年9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9月11日有效送达,2019年3月11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届满后,上述处罚决定生效。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现特向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行审380号
案由:行政处罚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4日 15:4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王璋
书记员:陈枝花
当事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被申请人:冯华生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检查发现:2018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冯华生在经营蛋糕店期间,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店前2平方米堆放糕点等物品,影响市容。申请人在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8月31日有效送达,2019年2月28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届满后,上述处罚决定生效。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现特向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214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7日 08:50
开庭地点:第十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何卫东
书记员:胡颖妍
当事人
原告:麦国坚
被告:潘友东、陈婉君
案情简介
被告潘友东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在2017年6月7日借款18100元和在2017年8月16日借款181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潘友东一直拖延还款,被告陈婉君是被告潘友东的配偶,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被告潘友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2315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7日 09:30
开庭地点:乐平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张荣
书记员:张俊彦
当事人
原告:钟启良
被告:钟瑞文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了《猪栏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场地及猪栏出租给原告使用。协议签订当天,原告便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告缴纳了500000元猪栏定金,而双方原本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1月1日将猪场交付给原告使用。可是2019年1月1日时,涉案的猪场仍未清理,被告的上一手租户也仍旧在使用猪场,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也无法交付。在原告催促被告交付猪场的过程中,因非洲猪瘟疫情,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防控非洲猪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2019年1月3日、1月9日相继发出《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规范生猪养殖场防疫管理的通知》,明令禁止外购猪苗,即从2019年1月3日起,生猪养殖场养殖数量只增不减,禁止外购猪苗补栏,并要求未持有《合格证》的生猪养殖场于2019年4月30日前办理《合格证》,而未取得《合格证》的生猪养殖场,一律不得养殖畜禽,须于2019年5月31日前清栏完毕。
基于政府部门的政管规定,禁止外购猪苗,而且被告明既不能向原告交付猪场,也不能向原告提供生猪养殖场《合格证》,也不具备办理合格证的条件,导致原告租赁被告场地和猪栏进行养殖生猪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猪栏租赁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已不能继续履行,原告有权解除《猪栏租赁协议》,并收回合同定金500000元。鉴于此,原告于2019年03月25日向被告寄送了解除《猪栏租赁协议》通知书,并于2019年03月27日由被告签收,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猪栏租赁协议》于2019年03月27日己正式解除,应退还定金,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公正审理。
5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401号
案由: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8日 09:0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淑平
书记员:李秀娟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被告:佛山赛乐普科技有限公司、赛伯乐智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赛伯乐智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下属招商投资服务局签订《赛伯乐三水创新制造服务中心项目投资协议书》。原告将部分厂房、配套宿含等物业提供给赛伯乐智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运营3D打印项目的过渡期办公场所使用。双方约定,赛伯乐智源投资有限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可转由项目公司承接,但赛伯乐智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对项目公司履约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协议约定,被告承担其使用办公物业期间所产生的水、电及垃圾费等费用。赛伯乐智源投资有限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于2016年6月16日设立项目公司佛山赛乐普科技有限公司,由佛山赛乐普科技有限公司继受《赛伯乐三水创新制造服务中心项目投资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但佛山赛乐普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承担其在使用办公物业期间所产生的水、电及垃圾费等费用。
截止至今,佛山赛乐普科技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的电费507699.69元水费15862.72元及垃圾费228元,还应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6日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494.58元。以上费用共计529324.99元。同时,赛伯乐智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佛山赛乐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履约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6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2090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8日 15:00
开庭地点:白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林平峰
当事人
原告:彭洁芬
被告:陈海元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6年2月1日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厂房租赁给被告使用。协议对租期、租金、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7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269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9日 09: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陆志珊
书记员:吕心怡
当事人
原告:陆颖斌
被告:刘文光、黄明瑶
案情简介
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每笔借款双方均签订借条并就借款事宜约定相关事项,但各笔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和沟通,被告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告的妹夫与被告的父亲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帮被告偿还19000元本金,截止2019年5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1000元,利息2400元,被告黄明瑶是刘文光的配偶,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配偶黄明瑶要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8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2184号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9日 14:30
开庭地点:白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林平峰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鑫华门经销部
被告:怀化福恒门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7年9月5日在微信上达成合意,原告向被告订购了三套铜门,总价款为46000元。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10月19日、10月22日分三笔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定金共17000元。被告收取定金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发货,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9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434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9日 15:00
开庭地点:第十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戴天
书记员:陆柏曦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荣晖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工程项目。原告按协议进行施工,后被告让原告停工,双方经对账确认工程量对应金额,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
10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2646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9日 15:00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何健钊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黄亚金
被告:吕顺桄
第三人:吕成满、胡慧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3日晚上,原告之子刘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网吧上夜班途中,遭遇小型轿车碰撞,导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7日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5月19日原告提起工伤认定,7月13日三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7月22日,用人单位两股东为逃避债务,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注销,10月20日原告以用人单位股东吕成满及胡慧为被告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2018年4月17日,三水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吕成满、胡慧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等657680.4元及抚恤金1679.7元。判决生效,吕成满、胡慧没有主动履行。被告作为股东吕成满的儿子、用人单位财务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在明知公司还有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没有书面通知原告,导致原告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11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325号
案由:诈骗
开庭时间:2019年6月21日 09:1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被告人:梁绍明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梁绍明被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派驻到苏宁易购三水万达店从事促销员工作,后在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2日自动离职。被告人梁绍明离职后,利用自己担任促销员期间接触客户和掌握的客户购买信息,以及熟悉苏宁易购三水万达店客户退换商品和提取货物的内部流程,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梁绍明冒充原客户佛山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购买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2990元的彩电从苏宁公司领走,并将上述电视私下变卖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为赔偿佛山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但被告人梁绍明归案前尚未归还公司赔偿款。
2.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梁绍明冒充原客户被害人罗某,将被害人购买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298.9元的彩电从苏宁公司领走,并将上述电视私下变卖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3.2018年5月,被告人梁绍明向原客户被害人罗某隐瞒自己已经从苏宁易购三水万达店辞职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罗某购买特价空调为由,骗取其货款共计人民币11190元,并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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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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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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