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当事人伪造证据,
律师涉嫌违反执业操守?

近日,三水法院纪检监察室针对广州某律师涉嫌在一起当事人伪造证据案中违反律师执业操守的问题,向广州市律协发出首份《关于建议对某律师涉嫌违规执业的调查函》。随后,该律师向监察室寄来《悔过书》,称在该案中“轻信了当事人”,并表示将在今后的职业过程中恪守职业操守,保持高度审慎。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法院是如何发现其中的猫腻?

其实,事情就要追溯到这样一起案件,2016年11月,陈先生和麦女士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其中两处住房归陈先生所有。2017年8月,陈先生因麦女士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提起诉讼。麦女士则举证其与案外人周先生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已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了周先生。于是,法院生效判决以麦女士客观上无法办理房屋过户致离婚协议部分约定暂无法履行为由,驳回了陈先生请求过户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了不少蹊跷。2018年3月,先是陈先生另行起诉,请求确认麦女士与周先生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承办法官又发现两被告签订了长达5年的无息借款合同。难道事情有什么猫腻?


承办法官进一步调查发现,两名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抵押关系,属于恶意串通虚构借款抵押规避房产过户。据此,三水法院判决确认麦女士与周先生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两被告涂销抵押登记。宣判后,两名被告既不上诉也拒不履行义务,案件经三水法院强制执行才得以执结。

由于麦女士、周先生恶意串通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通过诉讼侵害原告陈先生的合法权益,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且拒不认错、情节严重,2018年11月21日,三水法院依法对麦女士、周先生分别作出罚款8万元、3万元的处罚决定。两被告提出复议后,佛山中院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处罚决定。
不过,
事情到此并未告一段落……
三水法院乐平法庭向监察室反映该案代理律师涉嫌违反执业操守,2019年4月,监察室调取卷宗材料并分别约谈该案当事人陈先生、麦女士、周先生以及陈先生代理人。陈先生及其代理人一致认为,两被告诉讼能力较低,懂得伪造证据一定是背后有人指使。

监察室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周先生和麦女士则拒不承认伪造证据,并坚决否认律师从中“点拨”。基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负有诚信诉讼的义务,2019年5月10日,三水法院向广州市律协发出《关于建议对某律师涉嫌违规执业的调查函》,建议对涉案律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执业或违反律师执业操守的行为进行调查。
事后,
涉案律师在《悔过书》中表示:
“
本次事件让自己警醒,从事敏感案件不能过于相信当事人的陈述,在今后的职业过程中一定要高度保持审慎,增强职业风险意识,防止被当事人蒙蔽;在发现当事人有可能隐瞒事实从而妨碍诉讼行为时,应恪守职业操守,坚决不能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悬崖勒马退出诉讼并制止当事人的滥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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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过书》部分内容
与此同时,针对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水法院纪检监察室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向其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借此引导广大律师树立正确观念,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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