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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复产】第八集: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最高可被处以五万元罚款!

佛山安监

“我们企业也搞了安全培训,怎么还被罚了款?”冤与不冤,且看本期案例,再听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怎么说。

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原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和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两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两公司分别处以10000元罚款。

其实早在在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就已明确提出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企业的主要且重要的管理职责,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否则将受到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4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除过去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外,明确规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非从前逾期未改正后才给予处罚的做法。

如果是逾期未改正的,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外,将原先规定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内容就是依法处罚的依据。最近很多企业都是在开展节后复产复工,企业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不仅要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还应如实、及时做好备案记录、台账资料,使得培训有效果,工作有留痕。

素材来源于安全执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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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袁锦垣

编辑丨林锐峰

主编丨冼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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