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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开学了,你以为就可以松口气了吗?

禅城法院

今天,孩子们就要

结束愉快的寒假生活,开始上学了,

家长们是不是都觉得可以松口气啦?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家长需要重视

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那就是校园安全!

今天禅法君就来为大家敲响警钟啦~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6日,小明(化名)入托佛山禅城某幼儿园处,其母亲为他办理入园手续,并在入园须知等资料上签名确认。之后,小明的母亲向幼儿园支付了15620元。2017年8月28日,小明入读幼儿园,成为小小三班的一员。

2017年11月20日下午,小明在班级洗手间摔倒致额头受伤。经幼儿园通知,小明母亲赶到幼儿园,随后与园方工作人员将小明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前额部头皮挫裂伤。至起诉止,小明母亲已支付了医药费1423.90元。

2017年12月25日,小明母亲向幼儿园提交了《退学申请表》,以“因小明于2017年11月20日在幼儿园摔伤,家长不再信任此幼儿园,因而选择退学”的原因,要求从2017年11月21日退学,幼儿园退回三个月零八天的托费7513元。至起诉日,幼儿园仍有477元未退还。

2018年1月31日,小明母亲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幼儿园向小明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660.2元,并退还学费477元。

小明母亲认为,幼儿园应当为本次事故负责。另外,小明事发时年仅3岁,受伤后疼痛不堪,并且留下疤痕在额头正中,幼儿园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幼儿园辩称,本次虽是学龄前儿童在教育机构场所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但是该事故不属于违反相关规定职责的情形,而且发生在小明放学滞留学校等待家长接回期间。发生事故时,小明从教室内的教学区域走去厕所,期间中途折回教学区域查看自己的玩具后再折回厕所区域,在再次走向厕所区域路上突然正面摔倒在地致头部挫伤。涉案事发地点位于连接教室与厕所的通道,并无任何妨碍通行的物品,地面也干爽清洁平整。小明在如厕过程中,已有一名保教人员专门陪同,而且在小明突然折返折回时及时作出了劝告和制止。因此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小明自身重心失衡在行进间跌倒,与幼儿园并无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故。

另外,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保教人员立即抱起小明赶往幼儿园保健室,由保健工作人员对小明的额头伤口作常规清洁及止血处理,同时立即电话通知小明的监护人到场,最后安排保教人员陪同监护人前往医院。且事发当天下午,幼儿园相关的消毒清洗及检查工作与以往一样如期进行,厕所及通道均处于干净、干爽状态。可见幼儿园已尽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

小明母亲主张的477元差额属于2017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的保教费用。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幼儿园无须退回上述费用。 

争议焦点:

幼儿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一起看看法院如何判!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视频录像证实,小明受伤是发生在幼儿园教室内的洗手间,时间在16:48:58至16:49:17之间,按照幼儿园《入园须知》:“接送时间:离园时间:16:30-17:30”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小明受伤时仍属于在幼儿园处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称在上述期间对小明已无规定的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按照录像显示小明跑入洗手间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认为小明极有可能进入洗手间后也是跑动状态。在室内跑动因受空间、设施的影响,往往容易摔倒。而幼儿园提供的照片显示洗手间铺设的是瓷砖,如瓷砖面上又有洗手间使用过程中存留的水滴,人在其上跑动则更容易摔倒受伤,法院认为小明是因在洗手间内跑动摔倒受伤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另外,录像还显示小明在16:48:44至16:48:58已连续三次离开课桌、跑入、跑出洗手间,其中一次还碰到了通道边的椅子,但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制止和教育。因录像反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是组织安排幼儿教室内围坐在课桌边学习的,按照幼儿园的职责,以及其制定《班级一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幼儿园应当注意幼儿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是,对小明在室内、特别是在洗手间多次的跑动行为,幼儿园方却未制止和教育,因此幼儿园称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主张,证据不足。

因幼儿园未能继续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小明关于幼儿园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综合计算,幼儿园应向小明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为5462.90元(2442.9元+2520元+500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小明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依据不足。但是,按照上述查明的事实,因幼儿园未证明已履行职责的事实,而本案又发生了小明受伤后果,而且小明受伤时才3岁,遭受的伤害也可能在其记忆中留下影响,小明要求幼儿园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法。按照幼儿园的责任,应赔偿小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按照以上查明小明受伤的原因,以及幼儿园未履行职责的情况,认定幼儿园方的行为已对小明的人格尊严、名誉造成损害,证据不足。故小明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幼儿园退费申请表》反映,小明是按月计算保教费、伙食费的。小明于2017年11月在幼儿园处学习生活的法定工作日数为14天,已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的一半。因此,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园称无需向退回原告8天的保教费(477元)的主张有依据。

综上,禅城法院判定被告幼儿园向原告小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5462.90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禅法君寄语

近年来,教育机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需要教育机构和家长的共同努力。

对于教育机构而言,由于学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较大不足,不能完全辨认或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教育机构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学生的看管力度,并对校舍、活动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对于家长而言,其是孩子的监护人,承担着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首要职责,监护和抚养孩子是父母必担的法定义务。家长要重视安全教育和预防警示教育,除了积极配合教育机构做好安全事故防范之外,在生活中也要教育孩子学习安全防护技能,不断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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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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